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83號聲 請 人 洪瑞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文龍等間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扣押相對人郭文龍、施雅埼之財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