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19號聲 請 人 萬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承芳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