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19號聲 請 人 王羽涵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頌恩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又聲請人所提聲請狀未經簽章,聲請人應提出經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