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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632號原 告 吳佳容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李金城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276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7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91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1份(繕本需含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全部證物)。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