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51號原 告 莊育仙
莊育民莊淑錄被 告 莊淑雀
陳莊良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7,926,323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11,56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再按各共有人依民法第821條之規定,基於共有人之地位,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為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回復被占用之共有物全部價額計算(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5年4月30日起訴,主張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為兩造及訴外人莊淑春所共有,被告莊淑雀前於104年間邀集原告莊淑錄、被告陳莊良旐在系爭土地上合夥經營高富停車場,後高富停車場未再繼續營業,原告於114年10月29日發函予被告及訴外人林岳靜於文到14日內將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惟未獲置理,依民法第470條第1項、第2項、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第179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等規定,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1所示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全部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莊育仙新臺幣(下同)86,622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莊育仙15,926元;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莊淑錄86,622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莊淑錄15,926元;聲明第4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莊育民158,586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連帶給付莊育民29,158元。
三、查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斷,參酌與系爭土地坐落位置相近、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之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於114年1月間係以交易總價637,510,000元、交易總面積764.93坪售出,換算交易單價為每坪833,428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佐,茲以每坪830,000元核算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趨近於市場交易行情,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07,594,493元(計算式:〈830.06㎡+395.05㎡〉×0.3025×830,000元=307,594,4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聲明第2、
3、4項前段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86,622元、86,622元、158,586元,聲明第2、3、4項後段請求按月給付金額部分,則屬起訴後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上開聲明間無選擇或競合關係,應合併計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7,926,323元(計算式:307,594,493元+86,622元+86,622元+158,586元=307,926,3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1,5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徐彩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附表:
編號 土地 所有權人及應有部分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830.06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 莊淑錄(1000分之238)、莊育民(1000分之238)、莊淑雀(1000分之134)、陳莊良旐(1000分之130)、莊育仙(1000分之130)、莊淑春(1000分之130)。 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95.05平方公尺,使用分區:第三種住宅區) 莊淑錄(1000分之238)、莊育民(1000分之238)、莊淑雀(1000分之134)、陳莊良旐(1000分之130)、莊育仙(1000分之130)、莊淑春(1000分之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