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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李敏華被 告 吳夢蝶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7,571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7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明定。復查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被告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下合稱系爭物品),並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物品,如有滅失、客觀上無法返還之情,應以相當價值之金錢賠償等語,而系爭物品之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97,571元,有原告陳報狀在卷足稽,可認系爭物品起訴時交易價額合計497,571元,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97,5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永媚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價額(新台幣/元) 1 LV皮夾 20,300元 2 瑜珈鋪巾 2,880元 3 星巴克電子禮券 1,688元 4 星巴克保溫瓶 2,025元 5 Jo Malone 護手霜 1,450元 6 Jo Malone 沐浴精 2,050元 7 Jo Malone 禮盒 9,550元 8 星巴克電子禮券 2,099元 9 美津濃浴巾兩條 2,386元 10 Jo Malone 潤膚乳 1,600元 11 iPhone 16 pro max手機、現金5,000元 50,666元 12 Apple Watch、現金2,000元 15,500元 13 Apple AirPods3 4,390元 14 星巴克不鏽鋼杯 3,043元 15 馬歇爾音箱及兩個保護套 7,096 16 現金15萬元、Jo Malone 香水 155,850元 17 UA軍綠色衣褲 4,260元 18 過年紅包 12,800元 19 開工紅包 6,600元 20 星巴克熊熊 1,490元 21 現金3000元 3,000元 22 愛馬仕香水禮盒 5,400元 23 2300美元 75,555元 24 星巴克馬克杯 2,200元 25 CK太陽眼鏡 1,714元 26 星巴克電子禮券 2,099元 27 悲慘世界門票 4,880元 28 星巴克 MK1咖啡券50張 7,500元 29 星巴克 MK1咖啡券50張 7,500元 30 一堆食物 80,000元 合計 497,571元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