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89號原 告 趙新鳳
李欣李易儒李其韋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志杰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德榮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8,500元(計算式:1,429,300+1,000,000+1,011,200+1,358,000=4,798,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