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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41號原 告 丁緯平上列原告與被告閻秀綾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5年度司促字第5841號),因被告依限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2,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正本1份及繕本3份(☆繕本應含支付命令聲請狀之全部證物影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