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補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張倍綺上列原告與被告舞動陽光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2,7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