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黃震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外科醫院等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