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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聲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聲字第7號聲 請 人 蘇橙瑞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張義和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上開聲請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

裁判日期:2026-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