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5號原 告 張峻豪
何泓達黃偉霖張晉瑋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淑湄律師被 告 陳羿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以製作COSPLAY道具為業,並在高雄市○○區○○○街000號開設工作室。緣被告前與原告張峻豪因訂製COSPLAY道具(手工光刀1把)有交易糾紛,於民國112年7月21日在被告上開工作室地址處簽立和解書1紙,約定被告不得再就上開糾紛發表評論,詎被告竟違反上開和解條件,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之被告個人留言板頁面,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4、編號6所示之貼文(因貼文多有重覆,以時間為區分整理如附表所示內容),並於附表編號3貼文張貼含有原告等人之照片(卷一第56頁,下稱系爭照片),另於他人臉書貼文下方發表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留言。上開貼文內容,足以毀損原告等人名譽,貶損原告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侵害原告名譽權及肖像權,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峻豪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何泓達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黃偉霖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晉瑋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對被告提起妨害名譽刑事告訴,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255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1581號處分書、本院113年度聲自字第76號刑事裁定駁回在案(下稱系爭刑案)。被告不爭執附表之貼文均係被告所為,惟被告之文章發言係被告依所見所聞陳述,並未有不法之事,且評論內容皆依據事實,無自行杜撰及惡意批評之情事,原告等人之人格減損非被告所致,原告之請求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67號民事判決要旨可參)。此外,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雖非不受保障,惟對言論自由應為相當程度之退讓。復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參照)。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至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意見表達之評論乃主觀意見,價值判斷之表達,是否適當,應作較寬鬆的認定,其措辭得為尖銳,帶有情緒或感情,對錯與否,能否為多數人所認同,在所不問;又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並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無庸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2.經查:112年7月間,因原告張峻豪向被告訂製之COSPLAY道具欲退貨,雙方因而發生交易糾紛,原告等人於112年7月21日至被告位於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二街之工作室與被告簽立和解書,被告並買回前揭COSPLAY道具,並於臉書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又有原告提出之和解書(卷一第27至29頁)及兩造於系爭刑案之陳述可證,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案卷宗核閱無訛,是此部分事實自勘認定。
3.觀諸被告所發表附表編號1至4之貼文,內容提及「何x達CN(真田幸村)涉嫌教唆這些人(黃x遙、張x豪、黃x霖)等侵門踏戶來圍我,說全程會拍照錄影搜證(嚇死我你們是哪個執法單位阿?)還是詐騙集團阿?」、「整個過程簡直欺人太甚阿!,假黑道一般,威脅我簽訂不平等條約,限制我人身自由,拍我電腦通訊紀錄及擅自拿取江x翔手機窺探他所有的通訊紀錄已經違反防礙秘密及恐嚇威脅!」、「我希望江x翔及他的那些一起來鬧事的cos好友們何x達 黃x遙 黃x霖 張x豪等能真的改進改好不再私下扇動+聚眾來店鬧事」、「希望他們以後好好做人別再害人了 珍重吧~!」、「何x達黑衣人士毫不迴避當眾吵鬧、對已經跟我和解完的江方試圖以威脅恐嚇、威逼利誘的方式來誘使和解破局、加上說要以告倒我能獲得金錢等方式已然現行犯罪」等語,主要係陳述兩造間因上開退貨糾紛而簽立和解書之始末,而原告等人確實有於112年7月21日至被告上揭工作室內,與被告簽訂和解契約等節,業如前述;復參以被告與原告張峻豪之和解內容,包含被告不得就上開糾紛發表評論、被告將放棄一切民事刑事請求權等條款,均單方面課予被告應為或不得為之義務;再衡以被告於112年7月21日簽立和解書時,被告方面與原告方面之人數亦有落差,是被告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4之言論,係被告就兩造間交易糾紛表達意見,其涉及事實陳述部分,並非毫無所據或憑空捏造,被告雖以「假黑道」、「詐騙集團」、「威脅恐嚇」等詞形容原告等人之行為,惟此屬被告為自衛、自辯所為言論,帶有被告之情緒及價值判斷,縱其用語較為尖刻,閱讀上揭貼文之第三人仍得透過同則貼文內事實陳述部分自行思考、判斷上開評價之合理性,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被告附表編號1至4言論侵害原告等人之名譽權,原告此部分主張均無所據,尚難採憑。
4.另觀諸附表編號5內容:「你他妹的你這個真X幸村、何X達我他妹的是哪裡得罪你......」,係臉書暱稱「キンラク」所為而非被告,是此部分內容顯與被告無涉,至被告固於該則文章下方留言:「キンラク不用為了某些爛人的行為就退圈啦 不值得 該退圈的是那個爛人〜!」,惟據前揭文章中僅提及「真X幸村」、「何X達」,而非原告何泓達完整姓名,是閱讀附表編號5文章之第三人是否能因此特定出原告之身分,已非無疑,況據被告所為留言,顯係針對臉書暱稱「キンラク」所為文章內容之情緒反應及評論,其用語雖粗俗不雅,然尚難認其意在侮辱,或已使原告何泓達之社會人格評價減損,自未構成不法侵權行為。又觀諸附表編號6部分,被告固張貼載有「不意外阿!!之前來我店聚眾鬧事咆嘯的也是這位紅衣人,這種拿武器以威脅恐嚇強制的方式來逼人下跪應該會犯上好幾種罪名了,每一種追訴期都至少十年吧!」,並引用臉書暱稱「石劍峰」所為文章「CN:真X幸村、何X達、標題:場次慘遭逼迫下跪道歉、事情經過:這件事情的起因就是私人恩怨,當時在談的時候,我就是好聲好氣跟對方談,結果對方一邊對我大聲,一邊拿刀指著我,過程我有證人可以證明所有過程.....談完之後我鞠躬道歉完,對方大聲對我說你的道歉我不接受,給我跪下...而且在我下跪道歉之前,我有提出要求不能把我下跪的事情到處講,影片不能到處給人看...結果不但沒做到還把我下跪道歉的事到處講,影片拿去到處給別人看...我公布這件事情..」,並有一背對鏡頭之人及一身著白衣男子之照片(卷一第61頁至第62頁),惟據前揭照片,該「紅衣人」顯係該名背對鏡頭之人,而非拍攝至面容之白衣男子,又被告於文章中僅以「紅衣人」稱之,自難認閱讀該篇文章之第三人可從前揭文章及照片中特定原告何泓達身分為真,參以被告上揭文章內容,係針對臉書暱稱「石劍峰」所為文章內容為評論,且其所為陳述乃奠基於自身經驗之抒發,亦難謂其言論有何不法性可指,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明。基此,原告主張被告附表編號5、6之言論侵害原告何泓達之名譽權,均屬無據,不予採之。
㈤又原告固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擅自公開散佈系爭照片,侵害
其肖像權云云,惟按肖像權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係一般人格權之具體化權利,肖像權受有侵害而情節重大時,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195條第1項所稱之其他人格法益請求損害賠償。又情節重大與否,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而肖像權雖為人格權之一,肖像權人應有權決定是否揭露其肖像、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但肖像權亦非絕對,肖像權與言論自由衝突時,對於肖像權之侵害是否因屬言論自由範疇而得阻卻違法,應依個案情形,採取利益衡量之方式加以判斷。然查:據系爭照片(卷一第56頁)以觀,因鏡頭係由上往下拍攝,照片中之大部分人均僅攝得背部或頭頂,已難以知悉其等身份,其中唯一攝得臉部之2人亦配戴口罩,是面容大部分均被遮蔽,僅露出眼睛、耳朵及部分額頭,並未顯露面部特徵,亦難辨識其等身份,再佐以被告於該篇文章中並未標註各人姓名或足以辨識其等身分之個人資料,足見觀看系爭照片之人顯然無法據系爭照片之影像以特定、識別出原告之身分甚明,自難認被告此舉有何侵害原告之肖像權並造成其損害乙節為真,基此,原告主張其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亦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峻豪40萬元、原告何泓達50萬元、原告黃偉霖30萬元、原告張晉瑋2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均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惟英附表:
編號 發文日期 發文內容 侵害之權利 備註 1 112年7月21日、112年9月2日 就教唆退過一次了!食遂知味啊!教人來買全訂製手工光刀後我不願意你們再霸凌江x翔就來退我貨,買來退去的讓人家如何做生意啊? 後來說要來道歉的結果何x達CN(真田幸村)涉嫌教唆這些人(黃x遙、張x豪、黃x霖)等侵門踏戶來圍我,說全程會拍照錄影搜證(嚇死我你們是哪個執法單位阿?)還是詐騙集團阿?個人因擔心影響樓上老母親受到驚嚇,以及店內的個人的生財財產器具受損還有個人身安全,到最後逼得我不得不變成我在眾人被錄影道歉視頻並讓我在違反個人意願之下簽下的"和解書"~! 且當初何x達說簽完這些不平等條約就以後不再講,但私下還是一直不間斷的慫恿江x翔私下找我們共同好友詆毀我我,事請已經被江x翔全盤都說出來了他自己的語錄,別怪我把(退刀前傳)給說出來了! 整個過程簡直欺人太甚阿!,假黑道一般,威脅我簽訂不平等條約,限制我人身自由,拍我電腦通訊紀錄及擅自拿取江x翔手機窺探他所有的通訊紀錄已經違反防礙秘密及恐嚇威脅! 這天是我有生以來最恥辱的一天啊! 侵害原告何泓達、張峻豪、黃偉霖3人之名譽權 原證2,卷一第30至40頁 2 112年9月3日、4日 跟各位關心的好友報告一下進度 昨晚江x翔父母跟他的鄰居大哥開車一同來我店內了解事情來龍去脈,我也很不舍他們老父母要為這件事擔心,要為他頻頻道歉,我希望江x翔及他的那些一起來鬧事的cos好友們何x達 黃x遙 黃x霖 張x豪等能真的改進改好不再私下扇動+聚眾來店鬧事,未來當一個更好的人別讓COSPLAY這個名聲被你們這些人搞爛掉! #一起開心玩無憂無慮的不是很好嗎? #每天要搞那些提心吊膽的事不是很累嗎? 侵害原告何泓達、張峻豪、黃偉霖3人之名譽權 原證3,卷一第43至45頁 3 112年9月8日 今日在律師及里長陪同見證下已經完成和解!圓滿結束!我被逼簽的違法和解書已現場做銷毀!律師已見證完成,我這邊之前PO他們的作案照片影片會在7天內會處理下架~!希望他們以後好好做人別再害人了 珍重吧~! 侵害原告何泓達、張峻豪、張晉瑋3人之名譽權、肖像權 原證4,卷一第56頁 4 112年10月12日、13日、15日 鄭重聲明啟事: 自從上次與江方與張方兩造分別兩次的和解完以來、大家都依照施行(有當時的照片及和解時的錄音錄影存證)各方秋毫無犯直至最近巨蛋場次D4 2023/10/9下午,據在場眾多目擊者直播錄音當下,何x達黑衣人士毫不迴避當眾吵鬧、對已經跟我和解完的江方試圖以威脅恐嚇、威逼利誘的方式來誘使和解破局、加上說要以告倒我能獲得金錢等方式已然現行犯罪,我方已保留證據並保留法律追訴權,若不改進再犯、聚集共犯同夥等、繼續再威脅騷擾其他無辜不相干的親友、無論私下教唆或公開威脅等情況,請大家直接報警抓現行,以現行犯處理~!敬請何X達自重~! 侵害原告何泓達之名譽權、肖像權 原證5,卷一第57至59頁 5 112年11月24日 臉書暱稱「キンラク」所留言內容: 「你他妹的你這個真X幸村、何X達 我他妹的是哪裡得罪你,我認識璇哥又怎樣,認識雪莉又怎樣,說我在場次外尾隨雪莉你是他真他閒,從丹瑤那時期我就不爽你很久了想說算了,我幫親友代妝不收錢又怎樣?說對她就是有企圖,你是腦神經衰弱了?我幫一堆親友代妝借她們衣服出壞了我自己修, 除非是真的很嚴重,才會要親友們賠錢租金不收,押金不收,怎麼礙你眼了??CWTK社教館 我會直接拖你到雪莉面前講清楚!!你怎麼說我我不管我也懶的管 只是你拖別的親友下水還只是一個跟我有交易關係的親友 場次認個親打個招呼礙你眼了??他生日我親手作把刀送他 你玻璃心了?我對親友好人者皆知 你不爽你的事別把你的臭嘴講到我身上!說我現實中尾隨雪莉 你是天才呀我還要從我家大高雄的跑到台南?真的不爽不要用背後小刀搞有本事有能力直接現實說!我CWTK兩天就是等你出現!你不承認也沒關係不是每個人都會容忍你的人!」下,被告留言:「キンラク不用為了某些爛人的行為就退圈啦 不值得 該退圈的是那個爛人〜!」 侵害原告何泓達之名譽權 原證6,卷一第60頁 6 113年2月28日 不意外阿!!之前來我店聚眾鬧事咆嘯的也是這位紅衣人,這種拿武器以威脅恐嚇強制的方式來逼人下跪應該會犯上好幾種罪名了,每一種追訴期都至少十年吧! 侵害原告何泓達之名譽權 原證7,卷一第6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