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峻豪
何泓達黃偉霖張晉瑋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羿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則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惟英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 上訴人姓名 請求金額 應繳裁判費 1 張峻豪 400,000元 8,100元 2 何泓達 500,000元 10,050元 3 黃偉霖 300,000元 6,150元 4 張晉瑋 200,000元 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