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75號原 告 周柏嶔即上承診所訴訟代理人 陳宥廷律師
郭小如律師張清雄律師被 告 孫達明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91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為被告供擔保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伍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第3款規定甚明。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㈠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第3頁)。嗣於審理中變更聲明為:㈠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二第83頁)。審酌變更前、後均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請求金額之變更亦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故其所為訴之變更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曾於原告獨資經營之上承診所擔任藥師(址設高雄市○○區○○路○段000號),惟因雙方發生勞資糾紛,被告因而於民國113年6月間與原告終止僱傭關係。詎被告因上述勞資糾紛而懷恨在心,竟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時間,次在上承診所之GOOGLE MAP評論頁面上,分別使用「孫寶兒」與「子糸」之暱稱,撰寫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留言(下稱系爭留言),據以影射上承診所任由不具藥師資格之護理師違法執行藥師業務及浮誇行銷手法等不實之事實,足生損害於上承診所之名譽。此外,被告以附表編號9所示不實事實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檢舉,致上承診所屢次遭稽查,嚴重打擊上承診所之專業信譽與商譽,且使原告本人疲於奔命,並在病人心中塑造上承診所有違法疑慮之負面形象,致生損害上承診所即原告之名譽,使上承診所受有營業收入之損失。爰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損失共650萬元(精神慰撫金560萬元及營業損失90萬元)等語。並聲明:如變更後訴之聲明。
三、被告則以:㈠附表編號1-6:被告此部分言論,固經法院刑事判決被告犯散
布文字毁謗罪,惟民事法庭本依職權各自獨立認定事實,刑事判決不拘束民事法庭。被告發表附表編號1-6言論之緣由,係因被告於113年2月19日起至同年6月26日止於上承診所擔任藥師乙職,因發現有非藥師資格之護理人員,執行藥師業務之情事,且有涉及到管制藥品之管理調劑,認為此部分與藥師法第15條第1項、第24條等規定不符,且藥品管理、調劑與病患之用藥安全息息相關,亦牽涉到就診用藥病患身體健康安全之公共利益,故才於GOOGLE MAP評論區發表系爭留言,用意係提醒就診病患及相關單位注意用藥安全,並藉此提醒原告診所改善。是以,被告發表附表編號1-6言論,涉及到該原告診所用藥病患之身體健康安全,於病患之公共利益有關而屬可受公評事項,是若被告所提出證據資料,足認使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係為適當之評論,則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被告自毋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貴任。
㈡附表編號7、8:被告此部分言論,僅係指出原告診所午、晚
診之掛號號數並非從零起跳,而所指之原告學歷亦非不實,均屬中性之事實,難謂係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業,且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574號起訴書中表示,此部分犯罪嫌疑不足,是就附表編號7、8貼文內容,被告自毋庸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附表編號9:
①113年6月30日「外牆巨型廣告未經申請核准,用語誇大不實」:被告否認為檢舉人。
②113年7月20日「販賣自行分裝偽劣藥品,沒有標示成分不明
藥品」:原告有自行分裝後之乳膏等藥品,且未依照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第44條規定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記明藥品商品名、藥品單位含量與數量、清楚的劑量頻次、途徑與簡短的用藥指示、藥品使用期限、調劑者姓名,此不僅無法使用藥者確認該藥品之正確品名、單位及用藥劑量,亦無法確認該藥品之使用期限。是原告自行調劑作分裝乳膏等藥品行為,未依照前揭藥事法、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等規定,而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行為,原告就此涉及病患用藥安全重大公益為檢舉,實屬正當權利之行使,而無侵害原告權利之情事。
③114年5月「長期非藥事人員執行藥師業務」:由原告所提出
之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登載內容所示,該簿冊於被告任職期間,均無任何由被告登載之紀錄,而均係由他人所登載,然此管制藥品薄冊之登載,涉及到管制藥品之管理、調劑,與藥師法第15條第1項、第24條等規定,應由藥師為管理,惟原告診所對於管制藥品之管理及登載,卻由非藥師資格之「助理」、「護理師」代為管理、登載 ,確實有違反相關法令之疑慮。是就藥品管理、調劑與病患之用藥安全息息相關,亦牽涉到就診用藥病患身體健康安全之公共利益,故被告向衛生局檢舉前開違法情事,用意係提醒就診病患及相關單位注意用藥安全,實屬正當權利之行使,而無侵害原告權利之情事。
㈣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
告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479-480頁)㈠被告於113年2月起受雇於原告獨資經營之上承診所擔任藥師,兩造於113年6月終止僱傭關係。
㈡被告於113年7月至8月間,在上承診所之GOOGLE MAP評論頁面
上,分別使用「孫寶兒」與「子糸」之暱稱,撰寫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留言。
㈢被告於114年5月間向高雄市衛生局檢舉,原告診所有非藥事人員執行藥事業務。
㈣原告診所經人向高雄市衛生局檢舉表示:原告診所外牆巨型廣告未經申請核准,且用語誇大不實。
㈤原告診所經被告向高雄市衛生局檢舉表示:販賣自行分裝偽劣藥品,沒有標示成分不明藥物。
五、本件爭點:㈠被告關於附表編號1-8所為,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及商譽?㈡被告是否以附表編號9不實事實向衛生局檢舉,導致原告遭稽
查,而侵害原告名譽權及商譽?㈢如原告名譽權及商譽受侵害,原告得請求賠償之數額若干?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關於附表編號1-8所為,是否侵害原告名譽權及商譽?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8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可參。
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盡相同,惟刑法第310 條第3 項「真實不罰」、第311 條「合理評論」之規定,乃係為調和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而設,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於第3
11 條將特定情形免除於刑法罪責之外,係以對於誹謗罪阻卻刑罰之標準,應從寬採取「合理評論原則」及「實質惡意」原則。所謂「實質惡意」原則,係謂表意人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論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始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得免去刑責之處罰。反之,苟表意人對於具體事實之評論已逾合理範圍,而達貶損他人名譽之程度,自非不得以妨害名譽罪相繩。是如當事人對於資訊之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散播之實者,自難主張得免於侵權損害賠償之責。
⒉經查,被告雖抗辯:因涉及病患用藥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系
爭留言用意係提醒就診病患等語,惟被告已分別於113年7月20日以上承診所販售偽劣藥品及未標示成分不明藥品等情、114年5月7日以上承診所長期非藥事人員執行藥師業務等情,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出檢舉,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鳳山區衛生所函覆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65、279頁),顯見被告已知悉衛生稽查合法管道,也依循進行通報,倘被告確為病患用藥安全之重大公益,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而負有較高之查證義務,要無於衛生單位查核結果尚未出爐前,即利用散布力較為強大之網際網路發布系爭留言,使不特定人均能在上承診所GOOGLE MAP評論頁面隨時觀覽。參以兩造於113年5月間發生勞資糾紛,被告於113年6月間離職,顯然被告留下系爭留言之原因及動機,並非提醒就診病患用藥安全,而是為了與原告間私人恩怨,是系爭留言難認出於公共利益之善意所為。
⒊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屬於善意發表言
論,不罰,刑法第311條第2款定有明文。被告又辯稱系爭留言皆屬個人於113年2月19日起至113年6月26日止於上承診所擔任藥師,因發現有非藥師資格之護理人員執行藥師業務之情事,且有涉及到管制藥品之管理、調劑,認為此部分與藥師法第15條第1項、第24條等規定不符,故於GOOGLE MAP評論區發表系爭留言,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等語。惟觀諸系爭留言之內容,包含:「偽冒藥師」、「 唬弄取信病人」、「十張處方,有九張含類固醇」、「抗生素用法用量,前所未見」、「午晚診會由60號與100號開始掛號。喔原來是行銷手法。」等語,均已直指上承診所無合法藥師,濫用類固醇、抗生素,以及病患人數造假等情,已非屬評論範疇,更顯逾適當合理範圍。況以「十張處方,有九張含類固醇」、「抗生素用法用量,前所未見」等節,係攸關看診民眾用藥安全之事項,卻在被告向衛生單位檢舉內容均未提及,益徵被告所為系爭留言之用意在於攻訐原告及上承診所之名譽,而非僅止於單純抒發個人經驗或警示其他病患,足認被告之留言已逾合理評論之範疇,而難認有刑法第311條第2款得以阻卻上訴人留言行為不法之事由。
⒋綜上,被告基於攻擊原告之意圖,而至上承診所GOOGLE MAP
評論區所為系爭留言,確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且被告因附表編號1至6留言而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誹謗罪部分,亦經本院刑事庭114年度易字第3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之刑責,經被告提起上訴並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5年度上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此有前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本院卷二第515-523頁),至於附表編號7、8留言雖未在前開刑事起訴範圍,然從被告系爭留言時間之密接性,難以與附表編號1至6割裂,且系爭留言整體用語輕蔑,足以貶損看診民眾對於原告醫學專業之信心及評價,堪認原告主張被告為系爭留言侵害其名譽權及商譽而構成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㈡被告是否以附表編號9不實事實向衛生局檢舉,導致原告遭稽
查,而侵害原告名譽權及商譽?⒈原告主張,被告如附表編號9之濫行檢舉行為,已侵害其名譽
權及商譽等語,而被告對於附表編號9②③係由其向高雄市衛生局檢舉一事,並不爭執,但否認為附表編號9①之檢舉。經查,觀諸113年8月6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稽查上承診所時,原告自承:有些藥膏無適合規格之替代品,以不影響藥品品質由藥事人員依法令規定親自從事調劑作分裝等語,且依稽查當日照片顯示,上承診所有自行分裝後之乳膏等藥品之情事,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藥商、化妝品商抽查紀錄表、稽查照片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285-289頁),再從原告提出管制藥品收支結存簿冊(本院卷二第199-218頁)以觀,被告任職之113年2月至113年6月間,有支出管制藥品之紀錄,卻均未見被告簽名,顯見被告向主管機關所為之檢舉,確係源於在其任職期間質疑上承診所執行藥事業務人員及分裝藥品是否合法,並非無的放矢,檢舉行為尚有所本。況且前開藥事業務相關之檢舉,僅分別於113年7月20日、114年5月7日提出,並非如原告指稱:113年至114年屢次向衛生局檢舉等語(本院卷二第86頁),至於113年6月30日關於「外牆巨型廣告未經申請核准,用語誇大不實」檢舉案,經本院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詢問檢舉人資料,經函覆內容未能確認檢舉人為被告(本院卷二第375-378頁),則原告僅憑檢舉時點為兩造終止僱傭契約,及被告於GOOGLE MAP評論之留言,遽推論檢舉人係被告(本院卷二第478頁),實乏所據,是尚難認被告有濫行檢舉之行為。
⒉再以,附表編號9②③檢舉後,雖由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高雄市
區鳳山衛生所向上承診所進行稽查,而相關檢舉內容、稽查過程及結果,僅有上承診所及相關承辦人員知悉,並未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知檢舉內容,原告復未能舉證被告曾向上開業務相關之陳情單位以外之第三人陳述或散布檢舉內容,仍難認被告之檢舉行為具有損害原告及上承診所名譽、商譽之故意,自不能令其負妨害名譽之侵權行為責任甚明。
㈢如原告名譽權及商譽受侵害,原告得請求賠償之數額若干?⒈精神慰撫金部分:
⑴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原告因被告系爭留言之故意侵權行為,致名譽權受有侵害,
被告應就此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上述,本院審酌網路無遠弗屆,資訊一經散佈難以收回,系爭留言經張貼在網路上致原告商譽、專業及社會評價因此遭受負面貶抑,其主張受有精神痛苦,應堪信實,並斟酌原告擔任醫師經營診所,被告為藥師,以及兩造財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顯示之財產狀況,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被告實際加害情形乃故意之侵權行為等一切狀況,認被告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50萬元尚屬適當。
⒉營業損失部分:
⑴按民法第216 條第1項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
之發生而被減少,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倘依外部客觀情事觀之,足認其可預期取得之利益,因責任原因事實之發生,致不能取得者,即可認為係所失之利益。此項所失利益如具有繼續性之狀態,應就債權人在該繼續期間所可預期取得之利益,綜合加以評估調查,不能單以一時一地所失之利益作為認定之標準。若不能證明債權人在該繼續期間可取得利益之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自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由法院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決要旨參照)。
⑵原告主張,因系爭留言上承診所於113年7月至12月間每月約
流失初診約62人、114年5月至12月間每月約流失初診約107人,總計流失初診約1,228人等語(本院卷二第452-453頁),並提出耀聖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耀聖公司)113年度及114年度各月初診人數統計表為憑(本院卷二第393-443頁),觀之耀聖公司提出前開初診人數統計表,可見上承診所在被告未有任何侵權行為前之113年1月至6月間月平均初診人數約為413人,但在被告密集於113年7月至8月間發表系爭留言後,於113年7月至12月間月平均初診人數下降至約351人,衡情堪認原告主張上承診所之營業額受到系爭留言影響而下滑,應屬有據。
⑶然前揭耀聖公司出具之初診人數統計表,固能作為原告營運
情形之參考,但尚無從直接證明原告因附表編號1至8留言,所受營業損失之具體數額,況診所之營收狀況攸關季節性、有無流行性疾病、開設門診多寡、看診醫生人數等而定,不能僅以初診人數統計表之異動為審酌原告因系爭留言之負面評價導致其經營之診所受營業利益損失之唯一依據。是以,本院審酌中央健康保險署高屏業務組函覆關於上承診所113年至114年各月申報資料統計表(本院卷二第273-275頁),於113年6月即附表編號1至8留言發表前,聲請金額為1,587,511元,113年7月起下降為1,577,115元,113年8月為1,529,006元,113年9月為1,496,590元,113年10月為1,545,491元,至113年11月起有明顯回升之情況為1,573,147元,113年12月為169萬8,667元等情,益見上承診所於113年7月至同年10月之營業銷售額有短期下降,其後則為穩定上升之情況,認原告請求因系爭留言之負評造成之營業利益損失,應以15萬元較為合理。
⒊從而,原告請求上訴人賠償之金額應以65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6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6月15日(本院卷一第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八、原告與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另行論述,附此敘明。
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依潔附表:
編號 時間 言論內容 1 113.7.9 從頭到腳,都可診治給藥,甚至外傷,針灸,只要自費都沒問題。護理人員披著白袍,偽冒藥師,唬弄取信病人,賣藥,調劑處方,十張處方,有九張含類固醇,大人小孩都一樣,抗生素用法用量,前所未見。 2 113.7.21 從頭到腳,都可診治給藥,甚至外傷,針灸,只要自費都沒問題。護理人員披著白袍,偽冒藥師,唬弄取信病人,賣藥,調劑處方,十張處方,有九張含類固醇(Pres,Ancom),大人小孩都一樣,抗生素用法用量,前所未見,建請調查局,健保署立案調查……(待續) 3 113.7.24 從頭到腳,都可診治給藥,甚至外傷,針灸,只要自費都沒問題。護理人員披著白袍,偽冒藥師,唬弄取信病人,賣藥,調劑處方,十張處方,有九張含類固醇(Pres,Ancom),大人小孩都一樣,抗生素用法用量,前所未見,建請調查局,健保署立案調查……(待續) 4 113.7.27 從頭到腳,都可診治給藥,甚至外傷,針灸,只要自費都沒問題。護理人員披著白袍,偽冒藥師,唬弄取信病人,賣藥,調劑處方,十張處方,有九張含類固醇(Pres,Ancom),大人小孩都一樣,抗生素用法用量,前所未見,建請調查局,健保署立案調查……(待續) 5 113.8.8 從頭到腳,都可診治給藥,甚至外傷,針灸,只要自費都沒問題。護理人員披著白袍,偽冒藥師,唬弄取信病人,賣藥,調劑處方,十張處方,有九張含類固醇(Pres,Ancom),大人小孩都一樣,抗生素用法用量,前所未見,建請調查局,健保署立案調查……(待續) 6 113.8.15 從頭到腳,都可診治給藥,甚至外傷,針灸,只要自費都沒問題。護理人員披著白袍,偽冒藥師,唬弄取信病人,賣藥,調劑處方,十張處方,有九張含類固醇,大人小孩都一樣,抗生素用法用量,前所未見,建請調查局,健保署立案調查……(待續) 7 113.7.27 只有一兩個等候看診,燈號已亮百多號,擔心會等很久,護理人員馬上解只有一兩個等候看診,燈號已亮百多號,擔心會等很久,護理人員馬上解,不要緊張,午晚診會由60號與100號開始掛號。喔原來是行銷手法。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系,雙學士? 8 113.8.8 只有一兩個等候看診,燈號已亮百多號,擔心會等很久,護理人員馬上解只有一兩個等候看診,燈號已亮百多號,擔心會等很久,護理人員馬上解,不要緊張,午晚診會由60號與100號開始掛號。喔原來是行銷手法。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系,雙學士?赧顏?< 9 113年至114年 ①113年6月30日遭檢舉「外牆巨型廣告未經申請核准,用語誇大不實」。 ②113年7月20日遭檢舉「販賣自行分裝偽劣藥品,沒有標示成分不明藥品」。 ③114年5月7日遭檢舉「長期非藥事人員執行藥師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