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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06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06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陳振宗

鄭玉婷被 告 李文騰即吳志忠即巴布亞船舶維修工程行之繼承人

李文智即吳志忠即巴布亞船舶維修工程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志忠即巴布亞船舶維修工程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志忠即巴布亞船舶維修工程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被繼承人吳志忠即巴布亞船舶維修工程行(下稱吳志忠)前於民國114年8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20萬元,雙方並簽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約定借款期間自114年8月5日起至120年8月5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並依上開契約所載借款利率、付息方式、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約定條件為之。詎吳志忠自115年1月5日起即未按期清償,依上開授信契約書第5條第1款第1項之約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間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吳志忠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總計1,120,3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下稱系爭債務)。惟吳志忠已於115年2月21日死亡,而被告李文騰、李文智為吳志忠之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志忠之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中小微企業多元發展專案貸款增補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表、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被告戶籍謄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告查詢結果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為自認,是原告主張吳志忠即巴布亞船舶維修工程行積欠其系爭債務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吳志忠已於115年2月21日死亡,被告李文騰、李文智為其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等情,有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至57、79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對於吳志忠即巴布亞船舶維修工程行積欠原告之系爭債務,自應於繼承吳志忠之遺產範圍內,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志忠即巴布亞船舶維修工程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佩嬅附表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借款利率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7,350元 自115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即違約時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 %加計0.5%) 自115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1,102,982元 自115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即違約時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 %加計0.5%) 自115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總計 1,120,332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