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182號原 告 林怡屏被 告 吳佳麟
連勝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5年度審附民字第66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純度九九九九黃金2公斤,如無實物,應以給付時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金公告賣價折算新臺幣、新臺幣50萬元,及被告吳佳麟自民國115年9月22日起;被告連勝永自民國115年9月12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如原告以新臺幣54萬6,000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45萬8,60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吳佳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連勝永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3年5月至同年7月間,加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沐夢」、「素還真」、「羊宝」、「歪嘴」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推由被告負責擔任本案詐欺集團面交車手角色,並約定被告吳佳麟每次面交可獲得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被告連勝永報酬為面交款項之2%。上開人等謀議既定,即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詐欺手法向原告施以詐術,致其陷於錯誤,而約定於附表所示之時、地面交現金及黃金。被告則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前往面交(面交過程詳如附表所示),復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生隱匿詐欺犯罪所得、掩飾其來源之結果,致原告受有純度九九九九黃金2公斤、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損害。被告吳佳麟、連勝永並經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43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3年(下稱系爭刑案)。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純度九九九九黃金兩公斤,如無實物,應以給付時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金公告賣價折算新臺幣,及自115年8月18日民事追加被告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115年8月18日民事追加被告變更訴之聲明暨準備一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部分:㈠被告連勝永則以:同意原告請求。
㈡被告吳佳麟則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935號起訴書影本、偽造工作證及收據影像資料、黃金價值估算資料(見附民卷第13至23頁)在卷為證,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刑案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被告連勝永亦同意原告請求(見本院卷第86頁);且被告吳佳麟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則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以上開方式詐欺原告,故意侵害原告意思表示自由,使原告受有純度九九九九黃金2公斤、50萬元之財產上損害,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純度九九九九黃金2公斤、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純度九九九九黃金2公斤、50萬元,及被告吳佳麟自115年9月22日起;被告連勝永自115年9月12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第3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經核與判決基礎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韓靜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冠廷附表:
被害人 (提告) 詐欺方式 面交時間 地點 金額 面交經過 林怡屏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在社群軟體臉書投放假投資廣告,適原告於113年4月20日瀏覽後加入該廣告所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連結,本案詐欺集團即以LINE群組「飄紅天下」、LINE暱稱「劉玉婷飄紅天下」、「施昇輝」、「摩根客服雅婷」向原告佯稱:使用「摩根資產管理」APP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同意面交投資款項。 113年6月13日 11時26分許 高雄市○○區○○街00號(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門旁) 50萬元 被告吳佳麟依「沐夢」之線上指示,先於不詳地點列印由「沐夢」傳送之「黃奕廷」工作證及「摩根資產管理」現金收據單。後於左列時、地,出示前開工作證取信於告訴人,待雙方確認身分後,再將前開現金收據單交給告訴人簽名,並由被告吳佳麟於前開現金收據單上填載日期、金額後交付告訴人收存,並當場向告訴人收取50萬元現金後離去,旋即將所得現金轉交予「素還真」。 113年6月21日 16時43分許 高雄市○○區○○街00號(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大門旁) 黃金2公斤(價值495萬8,606元) 被告連勝永依「羊寶」之線上指示,先於某超商列印由「羊寶」傳送之偽造工作證及「摩根資產管理」收據。後於左列時、地,出示前開工作證取信於告訴人,待雙方確認身分後,再將前開收據交給告訴人簽名收存,並當場向告訴人收取黃金2公斤後離去,旋即前往八德拖吊場,將所得黃金轉交予「歪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