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279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被 告 許宸瑜即順霖企業社
蔡昀臻朱寶珍(即朱德宗之繼承人)
游朱寶貞(即朱德宗之繼承人)
朱寶玲(即朱德宗之繼承人)
朱淑莉(即朱德宗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許配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朱寶珍、游朱寶貞、朱寶玲、朱淑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德宗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許宸瑜即順霖企業社、蔡昀臻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6萬5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萬5,423元由被告朱寶珍、游朱寶貞、朱寶玲、朱淑莉於繼承被繼承人朱德宗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許宸瑜即順霖企業社、蔡昀臻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許宸瑜即順霖企業社、蔡昀臻、朱寶珍、游朱寶貞、朱寶玲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宸瑜即順霖企業社於民國110年7月28日邀同被告蔡昀臻、被繼承人朱德宗(業於110年10月9日死亡)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29日起至116年7月29日止,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率依當時公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浮動計息,復約定若有違約則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許宸瑜即順霖企業社自114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原告與許宸瑜即順霖企業社、蔡昀臻、朱德宗簽立之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已喪失期限利益,迄今尚欠原告本金116萬5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蔡昀臻、朱德宗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又朱德宗業於110年10月9日死亡,而被告朱寶珍、游朱寶貞、朱寶玲、朱淑莉為朱德宗之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自應於繼承朱德宗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㈠被告朱淑莉:朱德宗的財產確實是由朱寶珍、游朱寶貞、朱
寶玲、朱淑莉繼承,但朱淑莉今年才知道朱德宗曾經幫許宸瑜即順霖企業社擔任保證人,主張應先由許宸瑜即順霖企業社對原告負清償責任,且目前許宸瑜有在跟原告進行協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㈡被告許宸瑜即順霖企業社、蔡昀臻、朱寶珍、游朱寶貞、朱
寶玲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定。再者,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足資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約定書、保證書、
借據、催告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單為憑(見本院卷第17至63頁),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到場被告朱淑莉亦表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至被告許宸瑜即順霖企業社、蔡昀臻、朱寶珍、游朱寶貞、朱寶玲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依前揭證據調查之結果,原告前開主張應認真實。
㈢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定有明文。朱德宗已於110年10月9日死亡,而朱寶珍、游朱寶貞、朱寶玲、朱淑莉為其法定繼承人乙節,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69至87頁),是朱寶珍、游朱寶貞、朱寶玲、朱淑莉自應於其繼承朱德宗之遺產範圍內就朱德宗之債務負清償責任。
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萬5,42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瀞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芷萱附表:餘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年息) 違約金計算方式 116萬534元 自11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