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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128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284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吳佳曉訴 訟 代理人 黃偉翔被 告 蓮發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國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壹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參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蓮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蓮發公司)於民國110年4月27日邀同被告張國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貸款,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4月27日至115年4月27日止,以每1個月為1期,本金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收,其後於113年1月24日另簽訂增補約據,約定延長借款期間至119年4月27日止,利息每滿1個月繳付1次,餘欠本金分77期攤還,其中,第1至6期(即112年12月27日至113年5月27日)每期償還本金1萬元,第7期至第76期(即113年6月27日至119年3月27日)每期償還本金2萬元,利息按月繳付,第77期(即119年4月27日)償清剩餘本金及利息,展延期間借款利率改為依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1.375%機動計息,倘上開借款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違約金則自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10%計算,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之20%計算。詎蓮發公司自115年4月27日起未依約償還本息,依放款借據第11條第1項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並於115年8月11日將本件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金額未清償。又張國詩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依約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增補約據、放款電腦查詢單、原告牌告利率查詢結果、放款客戶歸戶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及終止契約通知書等為證(見訴字卷第11至34頁);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見訴字卷第51、53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萬3,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諭知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彤檍◎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 借款本金 未償本金 利息計算起迄日 週年 利率 違約金 已核算未受償利息、違約金 ⒈ 350萬元 17萬7,990元 自115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4.125% 自115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2,088元 169萬2,019元 自115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4.125% 自115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開利率20%計算 1萬9,846元 合計 350萬元 187萬0,009元 2萬1,934元 備註 187萬0,009元+2萬1,934元=189萬1,943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