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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67號原 告 邱莉畬被 告 洪椒貞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陳彥彣律師李瑞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再開辯論。

二、本件改用小額程序審理。理 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原係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33,810元本息,嗣因原告於115年3月31日具狀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500元本息,致本件訴訟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改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又本件經本院於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5月14日宣判,茲因尚有上開改用小額程序之情形,爰再開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