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8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皇家世紀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世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紘力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