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胡運榮
張竣涵莊曜銘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門騫律師
張茲婷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瑞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每位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