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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0號上 訴 人 許芳綾被 上訴人 張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2,1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