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OO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OO、丙OO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龔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