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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蘭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9,0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附表(日期:民國;金額: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49萬2,945元 1 利息 114年10月5日 115年2月3日 (122/365) 3% 1萬4,970.35元 2 違約金 114年11月6日 115年2月3日 (90/365) 0.3% 1,104.37元 小計 1萬6,074.72元 合計 150萬9,020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