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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238 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 解 筆 錄原 告 郭大鈞 住○○市○○區○○街000巷0號10

樓追加 原告 林子皓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訴訟代理人 郭大鈞 住○○市○○區○○街000巷0號10樓被 告 王德暉 住○○市○鎮區○道○街00號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訴字第238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 6月 9日下午 3時1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七法庭和解成立,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逸如書記官 劉佩嬅通 譯 高宏鑫到庭和解當事人: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郭大鈞 到被 告 王德暉 到被告訴訟 代理人 陳者翰律師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5 年6 月24日前( 含本日) ,將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道○街00號房屋遷讓返還郭大鈞、林子皓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系爭房屋鑰匙放在明正里里長辦公室( 高雄市○鎮區○○街0號)。

二、遺留在系爭房屋內之物品同意由原告逕行處理,並無異議。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郭大鈞被 告:王德暉被告 訴訟 代理人:陳者翰律師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劉佩嬅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佩嬅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