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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4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41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訴訟代理人 劉易鑫被 告 步聖惠

莊文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2萬6,8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步聖惠邀同被告莊文豪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60萬元、40萬元,合計200萬元,並簽立放款借據,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116年12月28日止,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算。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本金或應繳利息,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之情形,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步聖惠自114年12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826,881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又被告莊文豪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系爭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為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民法第739條定有明文。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理紀錄、催告書及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為證(參本院卷第15至48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則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被告步聖惠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依前揭規定,自應負清償責任。至被告莊文豪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其連帶負清償責任,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本金餘額 利息起迄日 利息年利率 違約金 1 661,512元 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1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65,369元 自114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826,881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