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37號原 告 余曉錡訴訟代理人 劉家延律師被 告 林俊寬律師即余倩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必要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林俊寬律師應於管理被繼承人余倩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捌萬柒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俊寬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余倩之遺產範圍內負擔五十分之四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訴外人余倩之堂弟。余倩於民國112年8月21日死亡,其生前因罹患肺癌於112年7月26日至同年8月21日入住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中和紀念醫院),期間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萬4,358元(詳如附表一所示)及其死後之喪葬費用96萬2,850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均由原告所支付。原告未受委任亦無義務為余倩支付上揭費用,前揭費用均有利於其本人及遺產,亦不違反其明示或可得而知之意思,且上開費用本應由遺產支付,被告為余倩遺產管理人,原告自得依無因管理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余倩遺產範圍內支付上開代墊費用,爰依民法第172條、第176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就管理被繼承人余倩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98萬7,2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被告僅為被繼承人余倩之遺產管理人,無從確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請鈞院依卷內證據及舉證責任原則為適法之判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
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民法第172條、第176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為余倩代墊2萬4,358元之醫療費用(詳如
附表一所示),並為余倩支付96萬2,850元之喪葬費用(詳如附表二所示)乙節,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和紀念醫院醫療收據聯、百家屋禮儀社之收據、電子發票證明聯等件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19、23至26頁),應堪認定。
㈢關於醫療費用(詳如附表一所示)部分,本院審酌其中編號8
住院陪伴證遺失工本費200元,為原告遺失醫院證件所生之費用,尚非余倩之必要醫療費用,其餘項目則均為余倩個人治療、住院所需之必要費用,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於余倩遺產範圍內支付2萬4,158元【計算式:2萬4,358元-200元=2萬4,158元】,自屬正當。
㈣關於喪葬費用(詳如附表二所示)部分,原告主張其中編號5
細項之遺失補發手續費600元為原告為確認余倩雙親塔位位置所生補發塔位產權證明之手續費,以利完成余倩生前希望自身塔位安排於雙親附近之願望等語,業據其提出余倩及其雙親之塔位使用權狀為佐(見訴字卷第21至22頁),堪信為真實,核屬為余倩喪葬事務之相關費用。又其中編號5細項之其他服務9,000元為禮儀社安排接送參加余倩喪禮家屬之費用,該等費用亦與余倩喪葬事務之處理有關,亦屬余倩之喪葬費用,其餘項目則均為辦理余倩喪葬事宜所需之費用,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於余倩遺產範圍內支付96萬2,850元,當屬有據。
㈤基上,原告依民法第172條、第176條規定被告給付其為余倩
支付之必要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共計98萬7,008元【計算式:2萬4,158元+96萬2,850元=98萬7,008元】,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2條、第176條規定,請求被告於余倩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98萬7,0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1月25日(見審訴卷第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芷萱附表一:醫療費用 編號 收據項目 金額(新臺幣) 1 病房費 1萬3,200元 2 藥劑費 6,327元 3 注射技術費 198元 4 材料費 2,032元 5 輸血費 16元 6 膳食費 1,175元 7 證明書費 1,210元 8 住院陪伴證遺失工本費 200元 合計 2萬4,358元附表二:喪葬費 編號 收據項目 金額(新臺幣) 細項 細項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葬儀服務費用 42萬7,000元 運屍車資 2,500元 運屍工人 2,000元 棺木 1萬元 打桶(封棺) 2,000元 中式鳳仙裝 4,000元 帽鞋襪荷包戒指 500元 西方被 1,000元 神主 300元 旛仔頭 300元 白紅燈 300元 庫前金銀紙香壽金蠟燭蓮花金蓮花銀 2,000元 放壽車 1,000元 放壽工人 4,000元 洗澡、更衣、化妝 1萬5,000元 入殮工資 4000元 入殮出家師父 2,500元 入殮祭品 2,500元 火葬費 4萬5,000元 出殯(禮)車 3,500元 出殯出家師父 1萬元 出殯工人 7,500元 出殯國樂隊 7,500元 式場靈堂佈置 2萬3,000元 禮堂佈置費 2,000元 出殯祭品 8,000元 司儀及禮生 5,000元 遺相放大 1,100元 骨灰罐冰雪白玉 6萬6,000元 紙厝 1萬8,000元 九人車 5,000元 蘭花五株 5,000元 禮儀師服務費 4,000元 庫錢 1萬8,000元 九金、銀紙 800元 代工拜飯 4,500元 做法事 2,000元 出家師父做法事 4萬元 做法事作七 1萬500元 出家師父做七 7萬元 做尋(做七) 9,000元 師父引骨 2,500元 三日花果 600元 進塔祭品 600元 出家師父安神主 4,000元 2 大體冷凍費用 1萬8,450元 (450/天,共41天) 3 甲種靈堂費用 7,000元 (甲種/700天 空調/300共7天) 4 甲種禮廳費用 6,800元 (甲種/4500天 空調/2300共1天) 5 富貴南山費用 50萬3,600元 長生祿位清潔維護費 8,000元 個人式管理費 1萬6,000元 長生祿位 13萬5,000元 其他服務 9,000元 遺失補發手續費 600元 個人骨灰位 33萬5,000元 總計 96萬2,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