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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被 上訴人 曹小娟

曹楊秀香曹文婷

曹文英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338,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裁判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