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320號上 訴 人 翁翰宇送達代收人 黃慧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陳清枝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10月7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