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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49號原 告 林愛珠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萬進等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確認對於被告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如附圖之範圍有通行權存在(訴之聲明第一項,其他暫省略)。然被告簡勝、黃世福已於起訴前死亡,並經原告撤回,然原告對於簡勝、黃世福是否有繼承人、繼承人為何人,迄今尚未補正,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龔惠婷附表:

補正事項 1.提出簡勝與黃世福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應向簡勝與黃世福戶籍地所在之地方法院或逕向司法院官網查詢,查明各該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並提出查詢資料,以為佐證。 3.如簡勝與黃世福並無繼承人或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提出其遺產管理人之人別資料(若尚無遺產管理人,應向其二人戶籍地所在地方法院、家事法院提出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並應檢附聲請狀之影本予本院)。 4.原告應提出追加起訴狀,記載上開繼承人或遺產 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裁判日期:2026-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