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49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周伯諺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葉凱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30%,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查被告2人之住所地及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地均位於高雄市○○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規定,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
二、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除保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又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並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所明定。而配偶權源自於法律對於婚姻關係的保障,侵害配偶權訴訟的基礎,在於保護婚姻關係的圓滿幸福,兼具有藉由提起訴訟主張和修復因第三者介入婚姻關係而遭受破壞的身分法益與家庭和諧,應屬前述公政公約所稱「婚姻爭執」。則本件侵害配偶權訴訟依法固非屬須不公開審理之事件,惟就本件之裁判書製作,依前述說明,係屬公政公約所稱「婚姻爭執」,而應依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後段規定遮隱當事人之姓名,故本件判決書關於兩造之姓名、年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合先敘明。
三、按法院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調解成立者,訴訟終結,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2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乙○○應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勞力士手錶1只及現金10萬元。嗣原告與被告乙○○就上開第㈡項返還原物部分,經兩造合意移付調解,並於民國115年7月7日調解成立(見本院卷第161至163頁),依前揭規定,該部分訴訟關係即因調解成立而當然終結,本院僅就原告其餘即配偶權損害賠償部分審理如後,併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乙○○於99年00月0日結婚,並育有2名子女(下稱系爭婚姻關係)。被告丙○○係高雄市○○○○選手,平日並擔任○○○○授課(原證2)。被告乙○○因帶同其與原告所生之未成年子女2人學習○○課程,始與被告丙○○相識,被告丙○○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被告2人於114年9月5日起至同年10月間,持續以Instagram互傳內容提及「我想找你」、「而且你放心,只會對你而已,對別人不會」、「情人節送你」等曖昧訊息,依渠等對話內容(詳如附表一所示,下稱附表一之訊息),堪認被告2人於上開時間之前即已開始交往,嗣經原告之友人於115年1月19日目擊被告2人狀似親暱一同至家樂福賣場購物,並拍攝照片傳予原告,足見被告2人確於系爭婚姻關係存續中交往,且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又被告乙○○於原告質問下,自陳其私下承租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作為與被告丙○○約會地點,並於114年8月至10月間,多次搭乘Uber至被告丙○○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住處(下稱丙○○住處)及系爭房屋(搭車時間、次數、到達地點詳如附表二),與被告丙○○共處一室幽會,且多次以外送平台購買生活用品、餐點送至丙○○住處、系爭房屋(詳如附表三),其費用均由原告繳納信用卡帳款支付,此情並經原告收受信箱內之Uber通知始悉。另被告乙○○曾於114年11月7日向原告自承:
「這件事就是我做錯了」、「我知道這樣對小孩是傷害」「你如果提告下去,小孩就會知道,是因為媽媽跟○○教練在一起」、「在○○○那個是我租的房子」、「你可以這件事就算了嗎,可以不要追究這件事嗎?」、「我知道我做錯事情啊」、「我們不能好好談嗎,我就想要(財產)一人一半啊」、「你可以問律師,不管是媽媽外遇還是怎麼樣,監護權一定在媽媽這邊」等語(詳如附表四之錄音譯文),足認被告2人確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原告因被告2人之不正交往行為,導致被告乙○○與原告發生爭吵,終致系爭婚姻關係破裂,原告與被告乙○○間之離婚事件,現正繫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中。原告因被告2人侵害配偶權,精神上受有重大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乙○○部分:伊否認與被告丙○○間有不正交往之情事,伊
與被告丙○○間如附表一之對話紀錄內容僅是雙方討論轉傳星座分析之言論,並無曖昧之意。其次,證人丁○○拍攝之照片內容雖係被告2人一同至家樂福購物,但並無親暱之舉止,僅屬一般朋友之往來,亦無原告指謫之越矩行為。至於伊承租之系爭房屋僅作為工作室使用,非如原告指謫之與被告丙○○之幽會地點。再者,原告所提出乘車記錄,起駛與到達地點均無被告丙○○之住址,原告徒憑該記錄懷疑被告2人有婚外情事,自無可採。末者,伊固不爭執,曾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點訂購餐點送至被告丙○○之住處,然此係因為伊之長子患有注意力不足之過動症,透過友人介紹向被告丙○○學習○○,不僅○○比賽成績斐然,且症狀亦獲得改善,次子因此一同向被告丙○○學習○○,為被告丙○○能對伊之二子多加關注,因此數度送餐至被告丙○○家中,其他有子女向被告丙○○學習○○之家長亦有類似之行為,自難以伊有送餐討好之行為即推認被告2人有不正交往之舉。末者,原告雖另提出附表四之錄音譯文,但其內容並無如原告所指謫伊曾承認與被告丙○○交往,請鈞院審酌上開錄音譯文之內容為判斷,勿採信原告恣意延伸語意之指謫。承上,原告所為前揭舉證,均不足證明被告2人有不正交往之情事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丙○○部分:伊否認與被告乙○○間有不正交往之情事,伊
與被告乙○○間如附表一之對話紀錄內容僅是雙方討論轉傳星座分析之言論,並無曖昧之意。其次,原告提出之照片內容雖確為被告2人一同至家樂福購物,但並無親暱之舉止,僅屬一般朋友之往來,亦無原告指謫之越矩行為。伊不曾與被告乙○○至系爭房屋約會。雖不爭執曾收受被告乙○○於附表三所示編號1、3、4、6、7、10、12、14、15、16、17、21、2
2、24、26、28、29、30、34、35之時點之訂餐,然此係為感謝伊對其兩名子女用心指導○○獲得佳績,其餘學生家長亦有類似之行為,自難以此即推認被告2人有不正交往之情事。至於附表二之搭乘紀錄伊固不爭執形式上真正,惟與伊無關。附表四對話錄音譯文亦僅原告與被告乙○○二人間之對話記錄,亦與伊無關。承前所述,原告所為前揭舉證,均不足證明被告2人有不正交往之情事等語置辯,並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原告與被告乙○○於99年間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
㈡被告丙○○係高雄市○○○○選手,平時亦擔任○○教練授課。
㈢被告乙○○係因帶同與原告所生之2名未成年子女學習○○課程,始與被告丙○○相識,被告丙○○明知被告乙○○為有配偶之人。
㈣原證4之乘車記錄、原證5訂購記錄之形式上真正。
四、本件爭點為:㈠被告2人有無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之交往分際之不正交往行為?如有,是否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有無理由?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被告2人有無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之交往分際之不正交往行為?
如有,是否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3項、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第三人明知他人為有配偶之人,猶與之為逾越通常朋友情誼之曖昧交往,足以破壞夫妻間相互信任之基礎,影響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即屬對於他方配偶身分法益(即配偶權)之侵害,對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應構成侵權行為而擔負損害賠償責任。
2.原告主張:被告2人於系爭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如附表一所示曖昧之對話、狀似親暱一同購物、被告乙○○多次私下前往被告丙○○之住處或系爭房屋與其私會、被告乙○○於1個月內密集訂餐予被告丙○○(詳如附表三),被告乙○○已向原告承認被告2人有交往之情事,自已構成不正交往行為,且侵害原告之配偶權達情節重大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原告就其主張,業據其提出Instagram對話紀錄(詳如附表一)、Uber搭乘及外送訂購紀錄、證人丁○○拍攝照片、原告與被告乙○○間之對話錄音譯文為證,並經證人丁○○到庭證述在卷,茲就前揭證據是否足以佐證原告主張,分敘如下:
⑴首就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觀之(見審訴卷第22至26頁),被
告乙○○向被告丙○○稱:「而且你放心,只會對你而已。對別人不會這樣」,已然表明專屬性之情感承諾;又被告丙○○以「我看那男的哄到要瘋了」、「可惜了,要放生嗎」試探被告乙○○與他人(應指原告)之相處狀況,被告乙○○則答以「捨不得沒辦法……你想要被放生喔?」、「(愛心貼圖)哈」等語,用語間夾雜情感試探、撒嬌、曖昧調笑之意,顯非單純轉傳星座分析文章之討論;被告丙○○復稱「情人節送你」等語,益徵被告2人間互動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具男女朋友間相互示愛、專屬承諾之性質。
⑵又依原告所提出之被告乙○○搭乘Uber之乘車記錄觀之(見審
訴卷第27至50頁,詳如附表二),其中被告乙○○於114年8月26日9時8分許自其住處搭乘Uber,於同日9時13分許抵達被告丙○○住處所在社區大樓(即高雄市○○路000號,與丙○○住○○路000號00樓同屬同一社區大樓),迄至同日中午12時17分許,始自該處搭乘Uber離去,前往○○區○○○○○○路00號,其間滯留長達約3小時;又被告乙○○於翌(27)日10時14分許再度自其住處出發,並於同日中午12時44分許自丙○○住處所在社區大樓搭乘Uber離去,可見被告乙○○於114年8月26日、27日連續2日均出入丙○○住處所在社區大樓,且其中26日單次滯留時間長達約3小時,衡諸常情,被告乙○○當日應係與被告丙○○共處約3小時後,始行離去,顯非偶然順路經過或短暫拜訪所能合理解釋,堪認被告2人往來密切,已逾越一般普通朋友情誼之分際。此外,依該乘車記錄顯示(見審訴卷第50頁、附表二編號24),被告乙○○復曾於114年10月18日以Uber代被告丙○○自桃園運送○○○○至雲林供其比賽使用,單運費已高達5,353元,益徵被告乙○○已實際涉入被告丙○○個人生活事務之打理,堪認被告2人間確有逾越一般朋友情誼之密切往來關係。至原告雖以:被告乙○○自陳其私下承租系爭房屋,作為與被告丙○○約會地點云云。惟查,系爭房屋登記所有權人或承租人是否確為被告乙○○,抑或系爭房屋是否確供被告2人幽會之用,除原告單方指述外,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縱依附表二、三所示,被告乙○○確有多次前往系爭房屋、並以外送平台訂購餐點送至該處之紀錄,然此至多僅能證明被告乙○○本人確有進出系爭房屋之事實,尚無從證明被告丙○○亦曾出入該處、或該處確為被告2人共同使用之處所,自難逕以此推認系爭房屋即為被告2人之約會地點。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則難認有據。
⑶又依被告乙○○之Uber訂購紀錄所示,自114年9月9日起至同年
10月11日止,短短逾1個月期間,被告乙○○即有多達20筆外送訂購紀錄,投遞至被告丙○○住處(詳如附表三),且早、中、晚三時段均有,甚有同日訂購2至3次之情形,其頻率、密集程度及橫跨三餐之情形,甚至有生活用品(參見附表三編號3),顯非單純之家長答謝行為,且上開費用均由原告繳納之信用卡帳款支付,堪認被告乙○○確以原告工作所得之財產在外供養被告丙○○。
⑷另依證人丁○○於本院具結證稱:其與原告係同行相識20餘年
,與被告乙○○則相識約15年,但不認識被告丙○○,於115年1月19日因至家樂福附近空地查看放置之鋼材,並順道至該賣場為公司添購沙發,適巧目擊被告乙○○與一名男子(下稱該名男子)互動如老夫老妻,二人不時緊靠,於電扶梯上更靠在一起,其後2人一前一後步行至停車場,由該名男子駕駛一部白色歐洲車,被告乙○○則逕行坐上副駕駛座,2人一同離去等語(見本院卷第372至375頁)。核與原告所提附表照片及影像內容相符,且證人丁○○與兩造均無仇怨嫌隙,亦不識被告丙○○,尚難認其有何甘冒偽證罪責、故為虛偽陳述以構陷被告2人之動機,是其前揭證述應堪採信。另審酌證人丁○○復證稱:於拍攝前開照片之5日前,原告與被告乙○○均曾致電伊,談及被告乙○○與被告丙○○間之事情,其乃直接詢問被告乙○○是否與被告丙○○有外遇,被告乙○○一開始曾坦承「是她自己貼著被告丙○○,人家不理她」,惟過數日後即改口稱其未與被告丙○○在一起,一切均屬誤會等語(見本院卷第374頁)。是被告乙○○既曾向證人丁○○坦認其主動親近被告丙○○之事實,嗣又反覆否認,其說詞前後矛盾,益徵被告乙○○與被告丙○○間確有非比尋常之交往關係,被告乙○○嗣後改口否認,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⑸再者,被告乙○○曾於114年11月7日之錄音對話中,就原告質
問其與被告丙○○交往情事,先後多次自陳:「我知道我做錯事情了啊」、「這件事情就是我做錯了」、「有啊」(就是否對子女造成傷害之提問而為肯認)等語(附表四檔名1、3、4,見本院卷第257至260頁),核屬被告乙○○對於其與被告丙○○間交往已逾越分際乙節之自認,且該等陳述係於原告單方詢問下即席為之,並非事先準備之書面文件,其陳述之真實性甚高,亦得為佐證。
⑹衡酌上情,被告2人之附表一對話記錄已顯示被告2人確有曖
昧情愫,附表二之乘車記錄、附表三訂餐記錄、證人丁○○拍攝之照片內容,益見被告2人生活上密切交集,不時有代為訂餐、購買生活用品、一同購買生活用品等互動,且證人丁○○亦親見被告2人互動親暱,以及被告乙○○對證人丁○○之最初坦認及嗣後反覆情狀、暨附表四錄音譯文中被告乙○○自身之承認等各節參互以觀,堪認被告2人於系爭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前揭交往情事,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係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之侵權行為,且情節重大,並致原告受有相當精神上痛苦之損害。
3.至被告2人固均以:伊等如附表一所示對話,僅係雙方討論轉傳星座分析之言論,並無曖昧之意;證人丁○○所攝照片僅屬一般朋友購物往來,並無親暱舉止;伊等至系爭房屋約會;附表三之訂餐係為感謝其指導子女○○獲得佳績,其餘學生家長亦有類似行為等語置辯。惟查:附表一對話內容用語具明顯情感試探、示愛、專屬承諾之性質,業如前述,核與單純轉傳星座分析文章之客觀討論顯不相當,被告2人空言否認有曖昧之意,核與對話文義不符,尚難憑採。至證人丁○○就其目擊被告乙○○與一名男子互動之經過,已詳述其觀察距離(家具區約20至30公尺、停車場不到10公尺)、互動情狀(電扶梯上緊靠、一前一後步行、同車離去)及事後查證經過(向被告乙○○本人求證獲其最初坦認),證述內容具體明確、前後一致,且與原告提出之照片相符,並非泛稱「親暱」二字即率予論斷;被告丙○○僅以「並無親暱舉止」空言否認,未能就證人丁○○上開具體指述提出何等反證,其所辯尚難採信。再者,被告2人雖辯稱訂餐係其餘學生家長亦有之答謝行為云云,然此與Uber搭乘紀錄之時間點高度重疊,且橫跨早、中、晚三餐,顯非泛泛之家長答謝行為所能解釋,至被告雖提出與其他家長之對話記錄,然依該對話記錄其餘家長之送禮行為,均係因年節或是上課順道帶去給教練、學生帶去之飲料、小點心等情(見本院卷第263至306頁),顯與前揭被告乙○○密集高額餐點(高達20次,合計金額高達9,906元,詳如附表三),且包括生活用品不同,是以,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難採信。
4.被告乙○○另以:附表四之錄音譯文內容,並無如原告所指摘其曾承認與被告丙○○交往之情事,原告恣意延伸語意置喙云云。惟查,被告乙○○於原告當面質問「妳做這些事情,妳怎麼曖昧」、「妳對小孩沒有傷害嗎」之際,先後多次自陳:「我知道我做錯事情了啊」、「這件事情就是我做錯了」、「有啊」等語(附表四編號1、3、4),倘被告乙○○與被告丙○○間確無任何不正當往來,衡諸常情理應直接明確否認,殊無反覆承認「做錯事情」並肯認對子女造成傷害之理;至其雖另稱「我沒有愛他」、「我不會跟他在一起」(附表四編號2、4),然細繹上下文,此等否認僅係針對原告「是否相愛」、「日後是否共同生活」之特定詰問所為之片面回應,尚不能執此推翻其於同一對話中一再承認「做錯事情」之整體陳述真意,亦不足以動搖卷內附表一曖昧對話、附表二密集往來紀錄及證人丁○○目擊證述等客觀事證所共同指向被告2人交往之事實;且被告乙○○於附表四編號5錄音譯文中,經原告追問是否欲與被告丙○○在一起時,或答以「沒有啊,我只是不……」語未竟即中斷,或索性未置一詞,其歷次應答避重就輕、迴避正面回應,核與常人面對子虛烏有之指控通常會積極明確否認之情形有違。是被告乙○○上開選擇性否認之詞,尚難逕予採信,其此部分抗辯,委無可採。
5.被告乙○○雖以:原告所提出之乘車紀錄,起駛與到達地點均無被告丙○○之住址,原告徒憑該紀錄懷疑被告2人有婚外情事,自無可採云云。惟查,依附表二所示,前揭Uber帳戶消費,係以原告名義申辦並繳納信用卡帳款、收受帳單及信箱通知(見審訴卷第9頁),原告並提出Uber帳單通知為憑(見審訴卷第27至50頁),而原告既為本件提起訴訟指控被告2人不正交往之人,倘上開乘車紀錄確係原告本人親自搭乘所生之消費,原告當無反據以指控被告2人之理,堪認上開乘車紀錄應非原告本人搭乘所生。復觀諸附表二各筆紀錄,其上車地點多為被告乙○○之斯時之住處(即高雄市○○路0000號),下車地點則為被告丙○○住○○○○區○○○○○路000號,與丙○○住○○路000號00樓同屬同一社區大樓),其起訖地點均與被告乙○○、被告丙○○2人之居住地高度吻合,並非隨機或不特定之地點,堪認上開Uber乘車紀錄應係被告乙○○本人所搭乘無訛,被告乙○○空言否認係其本人乘車紀錄,核與前揭客觀情狀不符,尚難憑採。
6.至被告丙○○另抗辯:附表四錄音譯文係原告與被告乙○○間之對話,與其無關云云,惟該對話內容係被告乙○○就其與被告丙○○間交往情事向原告所為之自白與陳述,核屬被告2人間交往情事之補強證據,非謂與丙○○全然無涉,被告丙○○此部分所辯,亦難認可採。
7.是被告2人前揭抗辯,均核與卷內事證不符,或屬空言否認,均難採信。從而,被告2人確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之交往分際之不正交往行為,且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情節重大,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之損害,堪予認定。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如有,金額以若干元為適當?
1.按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究竟若干為適當,應斟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俾為審判之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1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院審酌原告學歷為大學畢業,職業為○○○○○○○,年收入約180萬元,名下有不動產數筆、投資數筆;被告丙○○學歷為大學畢業,職業為○○○○○○,月收入約2至3萬元,名下有汽車一部、投資一筆,無不動產;被告乙○○學歷為大學畢業,職業為○○○○○○,月收入約10萬元,目前留職停薪中,名下有不動產數筆、投資數筆;原告與被告乙○○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原告婚姻關係遭被告2人之不正交往行為破壞,精神上所受痛苦至深,原告並因此提起離婚訴訟,目前繫屬於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參見本院卷第25頁)等身分、資力情狀,業經兩造陳明在卷(見審訴卷第119頁、第147至148頁、本院第37頁),並有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參(見審訴卷第19至20頁、第121至122頁),暨考量被告2人於系爭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不正交往行為持續發生達2個月餘,往來密切且頻繁,對原告婚姻生活所造成之衝擊程度非輕,及前揭侵權行為之態樣、情節,暨被告乙○○並曾多次購物予被告丙○○,再由原告付費等一切情事,認原告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應以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過高,不應准許。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而民事起訴狀繕本均係於115年1月13日送達被告丙○○、被告乙○○,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141頁、第143頁),是本件原告請求遲延利息之起算日,應為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之日翌日即115年1月14日起算,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115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不應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各予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表一:
編號 丙○○(Double_c,下以A代稱)、乙○○(下以B代稱)對話內容 1 A:「我想找你,(傳送標題為「一旦覺缺乏愛,雙子便會築起防護牆」之連結)」 B:「(傳送標題為「他突然不再計較那麼多,那不是體諒,是放棄」之連結),計較多一點」 2 B稱:「而且你放心,只會對你而已。對別人不會這樣(笑臉貼圖)」 3 B稱:「好好看看(笑臉貼圖),(傳送標題為「金牛座的戀愛觀…」之連結)」 4 A:「(嘆氣貼圖)」 B:「.....嘆什麼氣」 A:「我看那男的哄到要瘋了」 B:「沒事,我們家這個不會哄,他會先生氣」 A:「哈哈,最好喔,我只是哄完在生氣」 B:「大概第三句,就不耐煩了,不會到第四句」 A:「可惜了,要放生嗎」 B:「捨不得沒辦法(哭臉貼圖)你想要被放生喔?」 A:「沒有喔,不要無限延伸」 B:「(愛心貼圖)哈」 5 B:「給我看這個做什麼,舞蹈老師漂亮嗎,我也要氣球」 A:「情人節送你」附表二:
編號 日期 上車 下車 金額 時間 地點 時間 地點 1 114/8/24 20:56 高雄市○○○○路000號 21:03 高雄市○○路0000號(被告乙○○住處) 107 2 114/8/26 09:08 高雄市○○路0000號(被告乙○○住處) 09:13 高雄市○○○○路000號(被告丙○○住○位於○路000號13樓之同一社區大樓) 107 3 114/8/26 12:17 高雄市○○○○路000號(被告丙○○住○位於○路000號13樓之同一社區大樓) 12:24 高雄市○○區○○○○路00號 104 4 114/8/27 10:14 高雄市○○路0000號(被告乙○○住處) 10:18 高雄市○○○○路000號 107 5 114/8/27 12:44 高雄市○○○○路000號(被告丙○○住○位於○路000號○○樓之同一社區大樓) 12:48 高雄市○○區○○○○街000號 94 6 114/8/27 14:13 高雄市○○區○○○○街000號 14:15 高雄市○○路0000號(被告乙○○住處) 90 7 114/8/29 09:37 高雄市○○路0000號(被告乙○○住處) 09:44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7 8 114/9/15 11:38 高雄市○○路0000號(被告乙○○住處) 11:43 高雄市○○區○○○○街000號 116 9 114/9/19 16:26 高雄市○○區○○○○街000號 16:43 高雄市○○區○○○路000號 154 10 114/9/22 09:17 高雄市○○區○○路0000號(被告乙○○住處) 09:23 高雄市○○區○○○○街000號 116 11 114/9/22 12:18 高雄市○○區○○○○街000號 12:28 高雄市○○區○○○路000號 153 12 114/9/22 14:22 高雄市○○區○○○路000號 14:31 高雄市○○區○○○○街000號 162 13 114/9/22 16:00 高雄市○○區○○○○街000號 16:10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159 14 114/9/24 11:10 高雄市○○區○○路000號 11:13 高雄市○○區○○○○街000號 98 15 114/9/24 15:25 高雄市○○區○○○○街000號 15:27 高雄市○○區○○路000號 109 16 114/9/28 18:35 高雄市○○區○○路0000號(被告乙○○住處) 18:40 高雄市○○區○○○○街000號 117 17 114/9/28 20:23 高雄市○○區○○○○街000號 20:28 高雄市○○區○○路0000號(被告乙○○住處) 103 18 114/9/30 09:30 高雄市○○區○○路0000號(被告乙○○住處) 09:35 高雄市○○區○○○○街000號 103 19 114/10/3 15:01 高雄市○○區○○路0000號(被告乙○○住處) 15:03 高雄市○○區○○○○街000號 116 20 114/10/10 14:00 高雄市○○區○○路000號 14:07 高雄市○○區○○○○街000號 140 21 114/10/11 14:07 高雄市○○區○○路0000號(被告乙○○住處) 14:11 高雄市○○區○○○○街000號 107 22 114/10/12 10:10 高雄市○○區○○路0000號(被告乙○○住處) 10:13 高雄市○○區○○○○街000號 107 23 114/10/17 09:02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 09:12 高雄市○○區○○○○街000號 156 24 114/10/18 被告乙○○陳述使用UBER幫丙○○購買○○用○○從桃園運至雲林 5,353
附表三:
編號 日期 時間 外送地點 店家 品項 金額 備考 114/9/9 早上 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家樂福鼎山店 日用品 5,509 系爭房屋 1 114/9/9 晚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00樓 水明蝦活蝦餐廳 餐點 1,032 丙○○住處 2 114/9/10 早上 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Din Tai Fung鼎泰豐高雄店 餐點 1,299 系爭房屋 3 114/9/10 晚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00樓 家樂福鼎山店 日用品 649 丙○○住處 4 114/9/10 晚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00樓 八葉燒烤雞腿飯明誠店 餐點 337 丙○○住處 5 114/9/11 下午 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銅享鐵路便當自立店 餐點 432 系爭房屋 6 114/9/11 晚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00樓 莊記海產粥瑞豐店 餐點 489 丙○○住處 7 114/9/14 晚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0樓 水明蝦活蝦餐廳 餐點 1,496 丙○○住處 8 114/9/15 早上 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豐熱排骨專賣店 餐點 756 系爭房屋 9 114/9/15 下午 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佳瑪百貨博愛店 日用品 607 系爭房屋 10 114/9/15 晚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0樓 刁民酸菜魚高雄富裕店 餐點 1,016 丙○○住處 11 114/9/16 早上 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八葉燒烤雞腿飯明誠店 餐點 633 系爭房屋 12 114/9/16 晚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0樓 羊窩窩一碗小羊肉華榮店 餐點 213 丙○○住處 13 114/9/18 早上 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君腿庫飯 餐點 657 系爭房屋 14 114/9/19 下午 高雄市○○區○○○○路000號000樓 老新台菜 餐點 428 丙○○住處 15 114/9/19 晚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0樓 老四川南屏店 餐點 536 丙○○住處 16 114/9/20 早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0樓 古早味蛋餅好客 餐點 158 丙○○住處 17 114/9/21 晚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汾陽餛飩瑞豐店 餐點 144 丙○○住處 18 114/9/22 早上 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全聯福利中心鼓山美術南 日用品 321 系爭房屋 19 114/9/22 早上 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早堂手作早餐 餐點 234 系爭房屋 20 114/9/22 下午 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石一籠湯包富國店 餐點 338 系爭房屋 21 114/9/22 晚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水明蝦活蝦餐廳 餐點 931 丙○○住處 22 114/9/23 早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喵姨蛋餅 餐點 219 丙○○住處 23 114/9/23 下午 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麥當勞高雄中華二McDonald's S548 餐點 252 系爭房屋 24 114/9/24 早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早堂手作早餐 餐點 208 丙○○住處 25 114/9/24 下午 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大心泰式麵食漢神巨蛋店 餐點 592 系爭房屋 26 114/9/24 晚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莊記海產粥瑞壹店 餐點 469 丙○○住處 27 114/9/25 下午 高雄市○○區○○○○街000號0樓 銅享鐵路便當自立店 餐點 255 系爭房屋 28 114/9/25 晚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萬國牛排瑞豐夜市 餐點 384 丙○○住處 29 114/9/26 早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樓 早堂手作早餐 餐點 162 丙○○住處 30 114/9/29 晚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00樓 羊窩窩一碗小羊肉華榮店 餐點 329 丙○○住處 31 1114/9/30 早上 高雄市○○區○○○○街000號 M i a C'bon 高雄義享店 日用品 1,682 系爭房屋 32 114/9/30 晚上 高雄市○○區○○○○街000號 大埔鐵板燒(華榮店) 餐點 500 系爭房屋 33 114/10/10 下午 高雄市○○區○○○○街000號 弟弟烤鴨 餐點 432 系爭房屋 34 114/10/10 晚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00樓 老四川南屏店 餐點 499 丙○○住處 35 114/10/11 早上 高雄市○○區○○○○路000號0000樓 早堂手作早餐 餐點 207 丙○○住處 24,405 編號1、3、4、6、7、10、12、14、15、16、17、21、22、24、26、28、29、30、34、35,共20筆合計金額:1,032+649+337+489+1,496+1,016+213+428+536+158+144+931+219+208+469+384+162+329+499+207=9,906元附表四:
編號 檔名(內容要旨) 對話內容(男:原告;女:被告乙○○) 1 000000000.141946(我知道我做錯事) 男:好,那今天就算了,沒有讓他知道的話? 女:那就不要讓他知道啊! 男:那他就繼續跟那一個○○教練在一起? 女:沒有!他(指戊○○)沒有,他(指戊○○)現在都沒碰到他(指被告丙○○)喔,他(指被告丙○○)也不在…喔…。 男:沒關係、沒關係,他(指被告丙○○)也還在○○界。對不對?啊你們之後…在一起? 女:我不會跟他(指被告丙○○)在一起,我跟他(指被告丙○○)不會。 男:那你一直是在找他,他說婚姻關係……你真的前後矛盾耶,我覺得。我、我覺得你那個理由齁,你都不覺得你臨時編這個很辛苦嗎? 男:你是一直找他,他不理你,然後你說以後分開,他說沒有離婚不可能。 女:他已經不在高雄了耶。 男:啊我知道,隨便啦。然後你說沒有離婚就不可能,然後……然後好,離婚之後,你說你又不要跟他在一起。你那前後邏輯你都搞錯了…… 2 000000000.281465(我知道對小孩是傷害) 男:喔。妳做這些事情,妳怎麼曖昧?他……我跟妳說,這些東西,最基礎的……走出那一步,妳一直找他,妳剛剛也說妳一直找他,他不理妳。好,不管是妳找他還是他找妳,你……你們走到現在,妳對小孩沒有傷害嗎?妳覺得妳對小孩沒有傷害嗎?我想要問妳。 女:有啊。 男:對,這樣妳還要繼續傷害下去嗎? 女:所以我想……我從…… 男:所以妳才要跟我離婚之後跟……好,不管有沒有跟那個教練在一起。之後讓○○(指未成年子女戊○○)如果有一天知道,離婚的原因是妳跟教練在一起,妳看他對○○會怎樣?妳已經破壞他的那個了。 女:所以我…… 男:妳不會讓他知道?天底下沒有包不住的火。天底下沒有……如果他今天…… 3 000000000.468006(自陳這件事是我作錯了) 男:那時候妳跟我說不會聯絡了、不會怎樣、不會怎樣,到現在還在這樣。從上禮拜,妳也跟我說不會聯絡、不會怎樣,到現在還在這樣。到現在還在這樣,笑死人了。妳……妳到底有什麼資格兕?我真的是不想拆穿妳。大姐啊,妳不要讓我這樣慢慢的……一個,妳才承認一點。我再用一個,妳才承認一點,到時候證據整個都吐光給妳,妳才要說「那……那妳要怎麼解釋?」妳現在又想要解釋的方式了,我是覺得妳不要那麼累。 女:這……這件事情就是我做錯了,是我…… 男:啊妳一直做錯,妳到現在還在做錯。 女:對,所以我才一直…… 男:啊妳那麼愛他幹嘆? 女:我沒有愛他。 男:啊妳…… 女:是他不理我啊。 男:啊他不理妳,妳一直、那麼愛他幹嘆?妳還幫他用車,哪有可能不理妳?這樣哪有可能不理妳? 女:沒有,我沒有用車,因為他……(聽不清楚) 4 000000000.126103(他說有婚姻就不可能) 男:你到現在還在騙我? 女:騙什麼啦? 男:騙什麼?你、你知道你騙什麼吧?你知道你騙什麼吧? 女:我就很想離開啊,他都不理我。 男:你現在、你現在知道你在騙什麼嗎? 女:他都不理我,我很想…… 男:啊你那麼、你那麼愛他幹嘆? 女:啊我說有婚姻都不可能。 男:對啊,所以你想要分開之後跟他在一起,對不對? 女:沒有啊,我只是不…… 男:啊所以你很想要離開,他都不理你,你還是一直找他? 女:… 男:不可能他,不、不、不會。 女:他真的不太理我。 男:你、你、你跟他在一起待那麼久,他怎麼可能不理你。 女:我跟誰待那麼久? 男:我跟你說,我不想拿證據了啦,我真的好累喔,我真的不要再逼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