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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39號上 訴 人 吳茂全被 上訴人 吳柯銀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7,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