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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50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泰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尚蓉、蔡忠憲、蔡漢明、蔡秀霞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1,391元【計算式:174,939元/坪×(87.32㎡×0.3025)+40,500元=4,661,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