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679號原 告 A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被 告 B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廖懿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除保護少年有此必要,或事關婚姻爭執或子女監護問題外,刑事民事之判決應一律公開宣示。又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並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所明定。而侵害配偶權訴訟性質上雖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惟配偶權源自於法律對於婚姻關係的保障,侵害配偶權訴訟的基礎,在於保護婚姻關係的圓滿幸福,兼具有藉由提起訴訟主張和修復因第三者介入婚姻關係而遭受破壞的身分法益與家庭和諧,應屬前述公政公約所稱「婚姻爭執」。據上,依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判決不揭露足以識別兩造之資訊,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1月1日結婚,原告於113年9月2日協助被告解決LINE電腦版下載與設定問題時,在舊備份資料發現被告與臉書暱稱「林Hecter」之不詳身分男子(下稱林男)有如附表所示之LINE對話紀錄(對話內容僅為節錄,下合稱系爭對話紀錄),觀諸對話內容,可知2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被告卻同意碰面時讓林男「親一下」、許諾為林男的老婆、勾勒離婚後與林男的生活及願為林男生小孩等情,甚至有互聊第一次性交、性生活高潮、叫床、做愛過程、胸部尺寸、乳頭感覺和性愛姿勢等鹹濕話題,被告與林男前開所為,明顯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界線,足以動搖婚姻關係所重視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自屬侵害原告配偶之身分法益。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否認系爭對話截圖形式上及實質上真正,不排除內容有遭偽造變造,原告自應舉證以實其說。再者,被告未曾請原告備份Line,更多次明確拒絕原告登入、觀看被告之Line、手機等個人電子紀錄內容,縱認系爭對話截圖形式上真正,然原告以不法方式擅自登入被告之Line,再擷取對話截圖,恐涉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無故取得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所為已嚴重侵害被告之個人隱私以及電腦使用之安全、隱私權,其取得之電磁紀錄(含複製、列印紙本)不應作為本件判決基礎。又系爭對話截圖時間應早於109年3月21日前,原告提出經過裁切、模糊且未顯示日期之不明截圖,再佯稱係於113年9月間發現,並用以汙衊被告與不詳異性有踰矩言論,所為已有不當,縱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惟其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亦已罹於時效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法院得命提出文書之原本。不從前項之命提出原本或不能
提出者,法院依其自由心證斷定該文書繕本或影本之證據力;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3條第1項、第2項及第35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亦為民事訴訟法第363條第1項、第2項分別明定。因此,當事人提出之私文書必須真正而無瑕疵者,始有形式證據力,此形式證據力具備後,更須其記載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始有實質證據力可言,私文書之實質證據力,固由法院根據經驗法則,依自由心證判斷之。但如他造當事人對於私文書之形式證據力有所爭執,則依民事訴訟法第357條規定,自應由舉證人證明其真正。再查,LINE對話紀錄係以電磁方式儲存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之電子紀錄,舉證人雖非不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為證據方法,惟依前揭說明及民事訴訟法第363條與其準用規定,除非對造不爭執該書面之形式證據力者外,舉證人仍應證明該書面內容與原件(即以科技設備呈現之原始LINE對話紀錄)相符,方得謂舉證人已證明其形式上之真正而得認可具有形式證據力。
㈡經查,本件原告指稱其配偶有侵害配偶權之事實,提出唯一
證據即原告自稱於113年9月間所發現被告與林男之間之系爭對話紀錄,惟被告否認與林男認識,亦不知曉其姓名,也否認曾與林男有前開系爭對話,並否認系爭對話紀錄之形式證據力,則依上開說明,即應由原告就系爭對話紀錄與原始電子紀錄內容相符,始得謂已盡其舉證之責,然查,原告自稱:系爭對話紀錄係伊於113年9月間受被告之託備份LINE電腦版資料時所發現,並自行以某備份軟體將資料予以備份,但備份軟體名稱已不記得,軟體程式目前也找不到了,備份下來的檔案,有特殊的檔案格式,要原來的備份軟體才能打開,原證2A至原證6A的資料,是伊備份下來開啟之後以另存新檔方式轉存在電腦上等語(見本院卷第213頁),亦即原告僅留存轉存後之資料即系爭對話紀錄,其原始電子紀錄現已無從開啟,致無從核對系爭對話紀錄所呈現之內容是否與原始電子紀錄相符,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二者內容相符,自難認系爭對話紀錄之真正。再觀諸原證2A至原證6A所示對話,均未顯示對話日期,其所呈現對話內容之前後順序是否與原始對話紀錄相符,已有可疑;且依各該對話所示時間觀之,多處對話之時間並非前後連續,部分對話內容顯有缺漏,無從窺知其完整對話脈絡。又原證2A至原證6A之對話頁面下方訊息輸入框內似有游標停駐,其所呈現之內容是否尚得經由編輯而變更,亦非無疑。是系爭對話紀錄既無原始電子紀錄或其他資料可資比對核實,尚無從確認該等對話確係被告與林男所為,亦無從排除其所呈現內容曾經剪接、刪除、編輯、修改或拼湊之可能,難認其形式上之真正,自不得據其所呈現之內容認定本件待證事實。
㈢此外,原告復無舉出其他證據以佐證其所主張被告有侵害配
偶權之事實,則原告基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即屬無據。
四、據上所述,本件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1月31日起(見審訴卷第37頁本院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基礎之事實及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惠雯附表:
編號 對話內容(節錄) 證據出處 1 〈略〉 林男:「妳先生沒辦法載妳們回去喔?」 被告:「你有愛你的太太,和美滿的家庭」 〈略〉 原證2A (本院卷第115至117頁) 2 〈略〉 被告:「今天要陪妳聊什麼呢?」 林男:「當我的老婆啊!」 被告:「好啦!你開心就好」 林男:「在這裡妳說老婆,聊什麼都會很甜蜜!」 (被告傳送「愛妳唷」之貼圖) 被告:這樣行嗎 林男:「哇…好棒!我喜歡這個…」、「親一個」 -------------------------------------------- (被告傳送HAHA的貼圖) 林男:「嬌小有嬌小的優點啊!」 被告:「哪有什麼優點」 林男:「哈哈,妳是B罩杯吧?」、「嬌小抱著來 比較不會吃力阿!哈哈!」 被告:「這你也看得出來,兩個月前我是C,不過 現在確實是B」 -------------------------------------------- 林男:「妳要賠我一晚」、「哈哈!」 被告:「後天行不行?」 〈略〉 林男:「碰面時讓我親一下就好」 〈略〉 -------------------------------------------- 被告:「根本不可能讓我再生一個」、「如果真的 離婚後,我也有另一半當然會再生寳寶啊」 林男:「嗯,所以真讓人期待的…」、「妳生的小 孩一定很可愛!」 被告:「或許吧」 (被告傳送開心的貼圖) 林男:「是阿!一定是這樣的」、「雖然我不能慫 恿妳離婚,但如果真的他讓妳無法忍受而離 婚,我真的很期待和妳有機會共同努力…」 被告:「你剛剛說要跟我共同努力什麼?」 林男:「哈哈,碰面時再告訴妳好了!」、「人生 的重要目標啊!」 被告:「好啊!」 〈略〉 原證3A (本院卷第119至123頁反面) 3 林男:「我們一定很恩愛」、「我也會常常帶妳出 去旅遊」 被告:「如果我真是你太太我真的會幫你生兩個 寶寶」 林男:「嗯,我也贊成」 被告:「我想要有兩個孩子」 林男:「那妳先暫時當我我們兩個心理的太太… 好嗎?」 被告:「不行」、「一旦跨越了朋友的界線,我會 傷害到我先生的」、「你也是一樣」 〈略〉 原證4A (本院卷第123-1頁) 4 〈略〉 林男:「跟妳前男友的第一次經驗感覺美好嗎?」 被告:「還好,我只記得很痛,床上留了一攤血 ,嚇壞我們兩個了…你千萬別做出讓你太太 難過的事知道嗎?」 -------------------------------------------- 〈略〉 林男:「破處的時候很痛是嘛?」 被告:「嗯」 林男:「聽說第一次都會這樣」 被告:「我有說過啊!還留了很多血」、「很可 怕」、「跟我閨蜜說的都不一樣」 〈略〉 被告:「她說只會留一點點血啊!不怎麼痛之後 都是他想要我配合」、「給你說一個秘 密」、「我不知道什麼是高潮」 〈略〉 被告:「男生的高潮是射精對不對」 林男:「妳先生也沒給妳高潮過?」 被告:「我真的不知道啊」 林男:「那你有很興奮到叫出來嗎?」 被告:「不是每個女生做愛都要這樣的嗎」 林男:「怎樣?叫出來嗎?」 被告:「嗯」、「叫床就是高潮嗎」 林男:「所以妳是有叫出來,但是沒有高潮?」 被告:「因為從開始到結束都一樣啊」、「我沒感 覺有什麼不一樣」 林男:「女生的高潮是會亢奮到一個緊繃點,然 後類似男生射精一樣的一發不可收拾那 個狀態」、「都是相同感覺嗎?」 〈略〉 被告:「可能我沒那麼亢奮吧」、「舒服是有但並 沒有你說的那樣」 -------------------------------------------- 〈略〉 林男:「他都直接進去還是會手指、嘴巴先讓妳興 奮?」、「有前戲嗎?」 被告:「我從不讓他用手指和嘴巴碰我下半身」、 「因為我覺得很可怕」 〈略〉 原證5A (本院卷第125至136頁) 5 〈略〉 林男:「有的人乳頭比較敏感,有的人撫摸乳房就 很敏感」 被告:「我覺得都很敏感啊」 林男:「我相信妳的胸部應該很漂亮」、「嗯,那 最好啊!」 被告:「哪有」、「我又沒有大胸部」 林男:「妳的乳頭是粉紅色的吧?」 被告:「這個我不想回答」 -------------------------------------------- 〈略〉 林男:「妳比較喜歡那個姿勢?」 被告:「可是我怎麼覺得我躺著比較容易…」、 「我沒有特別喜歡什麼姿勢」 林男:「每個人感受和體驗可能都不太相同」、 「妳覺得仰躺不較容易頂到裡面是嗎?」、 「比較」 被告:「嗯」 林男:「喔…」 被告:「有時候會不舒服」、「太裡面了」 林男:「是喔?」 被告:「嗯」 林男:「妳覺得不要太進去比較舒服是嘛?」 被告:「趴著的時候也會有一點」 林男:「因為女生躺著那一個角度的關係,確實較 沒辦法深入」 被告:「太進去下腹部會不舒服」 林男:「趴著從後面的姿勢也會痛?」 被告:「有時候啦」 -------------------------------------------- 〈略〉 林男:「我也遇過在女生高潮時陰道會縮緊包住陰 莖的…」、「那真的很有感覺…」 被告:「我是這樣啊!但我沒有高潮啊」 林男:「真的?哇…天啊…妳就是這型的」 被告:「他們說像被吸進去一樣」、「什麼型?」 林男:「妳前男友和妳先生都有這樣跟妳說過」、 「是的」 被告:「嗯」、「真的啊」 林男:「啊…妳太強了!」 被告:「???」 林男:「怎麼辦?」 被告:「我沒有高潮啊」 林男:「我會被妳吸引……無法抗拒啊……」、 「真的?不是高潮才會收縮嗎?」 被告:「喂!你還有老婆在耶」、「我真的沒有高 潮啊」 〈略〉 原證6A (本院卷第137至1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