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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14號原 告 陳佳景被 告 邱梓傑

邱俊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