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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6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25號原 告 侯美慶訴訟代理人 吳志夫被 告 張李秀鸞

蘇李靜枝

李雪玉李林瑞鳳劉鵬程李沐芬李沐磬被 告 李孫淑勤

洪李碧娥周李碧琴林宣乾林宣文林彬彬林淑惠李尚恆李松山李淵珍陳亮宗李尚達

陳亮志孫菁徽孫于婷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