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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4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玉鳳、黃韋翔、黃韋淇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所為115年度訴字第74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迄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珮喬

裁判案由:給付勞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