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85號原 告 邵志明被 告 鄭嘉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鄭嘉安部分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鄭嘉安部分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