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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品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妍伶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所載,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理由,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迪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翊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