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56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吳秋萍被 告 岡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明麟被 告 陳美桂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格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亦即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均應併算其價額。本件計算至視為起訴日前1日(即115年5月26日)之利息共8,3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上開規定應併算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52,715元(計算式:本金9,027,210+8,305=9,052,7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50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7,151元,尚應補繳3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