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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8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63號原 告 愛琴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冠樺訴訟代理人 林淑麗

吳愷柔被 告 威德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主明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㈠被告應立即將占用之愛琴海大廈(下稱系爭大樓)地下2樓停車場恢復原狀,遷出所設置之倉庫設施,並交還予原告使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5,7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迭經更正聲明,於本院民國115年8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擴張聲明為:㈠被告應將占用系爭大樓地下2樓停車場土地改建之倉庫等地上物予以拆除、回復原狀,並將所占用範圍內堆置之物品全部清空、遷離後,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占用面積待測量);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141,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前項土地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告337,0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78,624元【計算式:3,000,000元(即第1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雄補字第2965號裁定核定確定在案,見審訴卷第99至100頁)+141,552元+337,072元=3,478,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40,227元,尚應補繳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裁判案由:給付使用費等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