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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展宏

李香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781,6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