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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77號原 告 聯盛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能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被 告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耀文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