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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1號原 告 祭祀公業林開春法定代理人 林瑞庭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被 告 巨亨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訴訟代理人 鄧華生被 告 蕭春美即吉地地政士事務所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3祭祀公業林開春管理人選任備查函「(管理人林瑞廷)」記載,應更正為「管理人林瑞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怡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