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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17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賴力維被 告 新三源工程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王士齊被 告 蔡麗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0萬245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新三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新三源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邀同被告王士齊、蔡麗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並約定借款期間為111年12年21日至116年12月21日止共5年,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655﹪機動計算。且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應按借款總餘額,加付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倘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應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上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詎新三源公司僅清償至115年1月20日止之本息,此後未再清償,經原告催繳仍未還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清償剩餘借款本金240萬2453元、利息(按未依約清償當時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 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2﹪加1.655 ﹪即3.375﹪計算)、違約金。又王士齊、蔡麗鳳為新三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40萬2453元,及自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

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授信延滯案件催繳紀錄表及催告通知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保證責任,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8條亦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㈢原告主張新三源公司邀同王士齊、蔡麗鳳為連帶保證人,向

其借貸而未依約清償等情事,既堪信為真,則原告依其與被告間之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40萬2453元,及自11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3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