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92號上 訴 人 巨亨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春美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李祿法定代理人 李國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3至127頁),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交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1至137頁),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