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26號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翠梅訴訟代理人 李炎村被 告 東港強海鮮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宏被 告 陳佩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15條,因本契約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訴卷第32頁、第40頁、第48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東港強海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港強公司)前於民國115年4月1日邀同被告陳志宏、陳佩柔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㈠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10月1日止,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315%計算,並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計息(目前為3%)。㈡1,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5年4月1日起至115年10月1日止,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率1.565%計算,並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計息(目前為3.25%)。前開兩筆借款如逾期履行,除視為全部到期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惟東港強公司自115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上開借款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5,000,000元暨利息、違約金未清償。陳志宏、陳佩柔為上開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第740條規定甚明。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撥款申請書、保證書、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表、催告書等件為證(訴卷第15-55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東港強公司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陳志宏、陳佩柔則為本案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本案借款既已全部視為到期,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希潔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500,000元 自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500,000元 自115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25%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5,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