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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93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930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許寀稘被 告 鼎漢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偉丞被 告 張祐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83萬3,3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授信契約書第十九條約定,因本契約書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31頁),是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鼎漢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鼎漢工程)於民國114年6月10日邀同被告王偉丞、張祐騰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00萬元、100萬元,合計1,000萬元,借款期間均自114年6月17日起至119年6月17日止,借款利息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目前合計為年率 2.22%)計息,嗣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並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7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並約定如有授信約定書第6、7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應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内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鼎漢工程繳納本息至115年1月17日止,即未依約履行,依上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原吿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共883萬3,331元以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王偉丞、張祐騰為保證人,應與被告鼎漢工程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均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

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1頁),經本院核對無訛,堪信為真。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 借款本金 借款餘額 利息起迄日 利息 違約金計算 1 900萬元 795萬元 自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5年2月18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00萬元 88萬3,331元 自11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5年2月18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1,000萬元 883萬3,331元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