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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 告 黃綵緁(原名黃琳雅)

石育宗

蔡政達

柯宜洳黃湘惠黃語婷郭學澤陳智強邱士銘

陳信峯黃士峯朱秀英

游雯如

劉承旻卓惠玲

王楚均張世源蔡誠意

謝仲禹(原名謝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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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妤柔(原名陳貴梅)

張純國徐安葶李禎祥

黃威力郭鎮溢王豊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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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孟㚬蔡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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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羽婷謝志峰吳嘉芬

劉育正王月香

王郁鶯鍾宜玲柯俞如方月裡林岱蔚

陳冠錦徐崇儀陳旺初

何喬安

蘇子源李宜庭項嘉達王榆涵葉毓亭朱然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被 告 皇家聯合控股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