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 告 黃綵緁(原名黃琳雅)
石育宗
蔡政達
柯宜洳黃湘惠黃語婷郭學澤陳智強邱士銘
陳信峯黃士峯朱秀英
游雯如
劉承旻卓惠玲
王楚均張世源蔡誠意
謝仲禹(原名謝家維)
黃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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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育德黃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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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妤柔(原名陳貴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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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威力郭鎮溢王豊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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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孟㚬蔡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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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朝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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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郁鶯鍾宜玲柯俞如方月裡林岱蔚
陳冠錦徐崇儀陳旺初
何喬安
蘇子源李宜庭項嘉達王榆涵葉毓亭朱然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被 告 皇家聯合控股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