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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5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 告 黃綵緁(原名黃琳雅)

石育宗

蔡政達

柯宜洳黃湘惠黃語婷郭學澤陳智強邱士銘

陳信峯黃士峯朱秀英

游雯如

劉承旻卓惠玲

王楚均張世源蔡誠意

謝仲禹(原名謝家維)

黃泰元

劉以玲

李哲賢陳雅玲莊慧貞

廖翎君張嘉玲

游智凱

林育德黃信嘉

蕭伯帆

陳妤柔(原名陳貴梅)

張純國徐安葶李禎祥

黃威力郭鎮溢王豊淳

吳宜容金山

陳孟㚬蔡莞君

蔡佳璋

張朝富

李羽婷謝志峰吳嘉芬

劉育正王月香

王郁鶯鍾宜玲柯俞如方月裡林岱蔚

陳冠錦徐崇儀陳旺初

何喬安

蘇子源李宜庭項嘉達王榆涵葉毓亭朱然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依蓉律師被 告 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分別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原告各如附表二「本院准許金額及利息」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原告各依如附表二「假執行擔保金」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如附表二「假執行反擔保金」欄所示之金額各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下稱皇家聯合公司)、方耀慶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就被告皇家聯合公司、方耀慶被訴部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皇家聯合公司負責人方耀慶於民國109年起陸續在全國各地演講介紹不動產投資,並於演講中推薦自己如附表一所示「投資案名」欄所示之投資方案,邀集在場之人參與由皇家聯合公司擔任普通合夥人,投資人擔任有限合夥人之有限合夥,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原告因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契約日期,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投資金額(下稱系爭投資款)與方耀慶以加入指定的投資方案(下稱系爭契約),惟方耀慶迄今均未依約成立有限合夥為設立登記,爰以起訴書繕本送達被告作為催告履行及解除系爭契約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259條及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總投資額。又方耀慶於演講時佯稱以投資不動產或醫療事業,使原告交付系爭投資款,然未依約辦理,且有資金流向不明之情形,已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亦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之行為,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公司法第23條規定,連帶賠償原告分別交付之總投資款。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原告各如附表二「本院准許金額及利息」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基於投資之目的交付系爭投資款與被告,投資本有一定之週期,包含開發、整合、規劃、銷售或其他盈運程序才能獲利,無法於短期內回收資金,系爭契約既仍在進行中,原告主張解除系爭契約為無理由,被告無需返還系爭投資款與原告。又系爭契約既屬長期投資,本無可能於短期內獲利,被告顯然未曾欺騙原告,原告依侵權行為主張為無理由。編號14、32、45之台南文南套房及商務計畫亦曾有分紅之事實,原告主張不實等語。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之由被

告署名之系爭契約之契約書、匯款明細等在卷可稽,是原告確有交付系爭投資款與被告等情,堪以認定。又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契約,簽訂時間自109年9月起至112年9月止,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均已逾3年,惟觀諸原告提出之系爭契約內容,其中僅高雄神農路醫療事業合夥案有記載投資標的為「高雄市○○區○○路000號事業體」等語(見本院補卷一第54頁);其餘如「高雄八德路商辦運營」於契約告知事項僅稱「為發展八德路商務會議經營事業,現與會員和合意成立有限合夥事業共同經營」等語(見本院補卷一第157頁);「高雄學園線新建案㈠」於契約告知事項記載「橫貫台積電、高雄捷運學園一條線(義守醫學院+樹德科技大學+高科大+高師大+高雄大學)…分區限額開放分區合夥…由方耀慶+山秀建設+山明營造全權執行負責。總工程造價約達1億3千萬。

樓地板總銷售約2億上下。總工程造價1億為方耀慶+山秀建設+山明營造出資興建。餘額由募資股東出資…兩年內左右完工,正式以合夥契約為主。詳細內容於line正式股東群,公布相關資訊與設計圖說。」等語(見本院補卷一第230至231頁);「五福二路九套房專案」、「高雄五福二路計畫」於契約第4條記載「合夥投資標的為:(依照群組公布之)」等語(見補卷一第273頁);「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於契約告知事項及第4條分別記載「高雄市鳳山區捷運中山東路新建一棟共計5層,5戶,每戶25坪左右雙套房,電梯,大陽台案。…由方耀慶+山秀建設+山明營造全權執行負責。…該物件購入共計125坪左右,現在進入申請建築物執照中,預計申請拆除執照中階段,預計申請建築執照後預售。1年左右完工。正式以合夥契約為主。詳細內容於line正式股東群,公布相關資訊與設計圖說。」、「合夥投資標的為:(依照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群組公布之)」等語(見本院補卷一第345、347頁);「共同富裕合夥人計畫」於契約第1條及第4條記載「本契約為發展代理招生廣告事業,現與會員和合意成立」、「合夥投資標的為:(依照群組公布之)」等語(見本院補卷二第24至25頁)、「300壯士專案」、「台南大同十八套房專案」、「台南文南套房及商務計畫」於契約第4條記載「合夥投資標的為:(依照群組公布之)」等語(見本院補卷二第113頁、第201頁、第265頁);「家百競快手競價房地產系統」於契約告知事項、第4條記載「家百競:你出價,賣房買房我來加把勁。競價房地產。買房賣方,真有競。現募集股東成立競價系統。並成立辦公室。…由方耀慶+山明營造+競價房仲經紀人公會核備通過,全權執行負責。」、「合夥投資標的為:依照+百競房地產競價平台投資事業投資事業群組公布之」等語(見本院補卷二第290頁、第292頁);「高雄市楠梓天后宮新建合夥案」於契約告知事項、第4條記載「高雄市楠梓天后宮土地150坪收購。預期收購約250坪。已收購150坪,其餘開發現行收購中。土地尚未全區開放中。分區限額開放分區合夥。…」、「合夥投資標的為:(依照高雄楠梓天后宮新建合夥案新建投資事業群組公布之)等語(見本院補卷二第305頁)、「綠金農場種植專案」、「綠金農場」於契約第1、4條記載:「本契約為發展農業科技事業,現與會員和合意成立有限合夥事業共同經營…」、「合夥投資標的為:(依照群組公布之)」等語(見本院補卷二第364至365頁、第372頁),綜觀系爭契約內容,多數僅泛稱投資標的依相關群組公布,或僅記載概括之事業名稱及預定規劃,而未具體特定實際投資標的及內容;復參以系爭契約自109年間起陸續簽訂,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被告仍未能提出各投資計畫實際執行之具體資料,亦未能說明各該投資計畫之參與人數、所收款項之流向及實際投資進度。依此各情相互勾稽,足認皇家聯合公司係以欠缺具體投資標的及實際執行內容之投資計畫招攬不特定投資人,並據以收取投資款,使原告因而交付系爭投資款,致其財產受有損害,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之行為。方耀慶為皇家聯合公司負責人,並實際招攬原告參與投資,其執行公司業務之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應與皇家聯合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㈢被告雖辯稱台南文南套房及商務計畫案曾有給付分紅,其餘

投資仍持續進行,屬長期投資計畫云云。惟被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提出相關資料以實其說。且投資計畫縱屬長期,如確有實際進行,衡情亦應有相關執行資料可供查考,自難僅憑被告泛稱投資仍持續進行,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被告上開所辯,尚難採信。

㈣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本文及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其起訴狀繕本係於115年4月16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審重訴卷第25頁)在卷可證,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分別連帶賠償如附表二「本院准許金額及利息」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分別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嘉晏附表一(單位:新臺幣)編號 原告 投資案名 契約日期 投資金額 (新臺幣) 合計投資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1 黃綵緁 (原名黃琳雅) 高雄神農路醫療事業合夥案 112年4月13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53至65頁 2 石育宗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4月14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11至17頁 3 蔡政達 高雄八德路商辦運營 112年1月16日 40萬元 4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157至175頁 4 柯宜洳 超級房東 109年9月11日 20萬元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447至454頁 5 黃湘惠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25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19至25頁 6 黃語婷 超級房東 109年9月6日 20萬元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455至462頁 7 郭學澤 300壯士專案 109年12月26日 20萬元 4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101至105頁 超級房東 109年9月8日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463至470頁 8 陳智強 高雄神農路醫療事業合夥案 112年3月30日 30萬元 45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67至79頁 台南大同十八套房專案 110年9月26日 15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199至205頁 9 邱士銘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7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27至34頁 10 陳信峯 五福二路九套房專案 110年9月25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271至277頁 11 黃士峯 台南大同十八套房專案 111年2月25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207至217頁 12 朱秀英 300壯士專案 109年12月26日 20萬元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107至114頁 13 游雯如 超級房東 109年9月6日 20萬元 5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471至478頁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25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35至42頁 14 劉承旻 高雄五福二路計畫 111年1月9日 30萬元 42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279至285頁 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 111年3月29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409至418頁 共同富裕合夥人計畫 110年10月24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23至30頁 台南文南套房及商務計畫 111年1月9日 6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263至269頁 高雄市楠梓天后宮新建合夥案 111年4月14日 15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301至313頁 綠金農場種植專案 110年9月4日 6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363至369頁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3月11日 6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43至49頁 15 卓惠玲 綠金農場 109年11月5日 10萬元 1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371至379頁 16 王楚均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3月14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51至57頁 17 張世源 高雄五福二路計畫 111年1月25日 30萬元 6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287至295頁 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 111年3月26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383至395頁 18 蔡誠意 高雄八德商辦運營專案 110年11月12日 20萬元 11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177至183頁 五福二路九套房專案 110年9月25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297至303頁 共同富裕合夥人計畫 110年11月12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31至38頁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7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59至64頁 19 謝仲禹 (原名謝家維) 高雄八德商辦運營專案 110年10月16日 20萬元 2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185至191頁 20 黃泰元 高雄八德商辦運營專案 110年10月16日 20萬元 8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193至199頁 五福二路九套房專案 110年9月25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305至311頁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6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65至71頁 21 劉以玲 共同富裕合夥人計畫 110年10月7日 30萬元 9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39至47頁 高雄市楠梓天后宮新建合夥案 111年4月16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315至325頁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25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73至80頁 22 李哲賢 五福二路九套房專案 110年9月25日 30萬元 14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337至343頁 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 111年3月26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11至21頁 共同富裕合夥人計畫 110年11月1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49至56頁 300壯士專案 110年11月1日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185至191頁 台南大同十八套房專案 110年11月18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255至261頁 23 陳雅玲 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 111年3月30日 30萬元 8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369至381頁 台南大同十八套房專案 110年12月18日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245至254頁 綠金農場種植專案 110年9月4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381至391頁 24 莊慧貞 高雄八德商辦運營專案 110年10月16日 20萬元 2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201至207頁 25 廖翎君 高雄五福二路計畫 111年1月8日 30萬元 6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313至319頁 共同富裕合夥人計畫 110年10月24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57至62頁、審重訴卷第29頁 26 張嘉玲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20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81至87頁 27 游智凱 超級房東 109年9月5日 20萬元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479至493頁 28 林育德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3月11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89至96頁 29 黃信嘉 共同富裕合夥人計畫 110年12月21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63至70頁 30 蕭伯帆 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 111年3月26日 30萬元 14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357至367頁 共同富裕合夥人計畫 110年12月18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71至79頁 台南大同十八套房專案 110年12月18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219至225頁 家百競快手競價房地產系統 111年3月31日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289至299頁 高雄市楠梓天后宮新建合夥案 111年3月28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327至337頁 31 陳妤柔 (原名陳貴梅) 綠金農場 109年12月12日 50萬元 10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393至399頁 超級房東 109年9月6日 5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495至504頁 32 張純國 高雄神農路醫療事業合夥案 111年12月12日前某時許 30萬元 14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81至91頁 高雄學園線新建案(二) 111年6月10日 5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217至227頁 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 111年4月19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345至355頁 台南文南套房及商務計畫 110年11月20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271至279頁 33 徐安葶 綠金農場 109年12月12日 10萬元 4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401至407頁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25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97至109頁 34 李禎祥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7日 60萬元 6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111至117頁 35 黃威力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7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119至133頁 36 郭鎮溢 高雄八德商辦運營專案 110年10月16日 20萬元 4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209至216頁 300壯士專案 109年12月26日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129至136頁 37 王豊淳 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 111年3月29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397至407頁 38 吳宜容 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 111年4月27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419至427頁 39 金山 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 111年4月14日 60萬元 6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429至441頁 40 陳孟㚬 共同富裕合夥人計畫 110年10月24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81至88頁 41 蔡莞君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25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183至191頁 42 蔡佳璋 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 111年3月28日 30萬元 6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443至453頁 台南大同十八套房專案 110年9月26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227至233頁 43 張朝富 高雄神農路醫療事業合夥案、小半股合夥案 112年3月30日、同年8月7日 45萬元 16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93至118頁 高雄學園線新建案(一) 111年6月2日 25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261至269頁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25日、8月16日 9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135至149頁 44 李羽婷 300壯士專案 110年8月4日 20萬元 5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137至143頁 綠金農場種植專案 110年9月11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409至415頁 45 謝志峰 高雄神農路醫療事業合夥案 112年9月16日 15萬元 105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119至132頁 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 111年3月29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455至465頁 台南文南套房及商務計畫 111年1月22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281至287頁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25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151至157頁 46 吳嘉芬 高雄學園線新建案(一) 111年6月3日 25萬元 25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229至240頁 47 劉育正 高雄學園線新建案(一) 111年6月2日 25萬元 25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241至249頁 48 王月香 綠金農場種植專案 110年9月11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417至429頁 49 王郁鶯 綠金農場 109年12月12日 10萬元 1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431至437頁 50 鍾宜玲 五福二路九套房專案 110年9月25日 30萬元 8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321至328頁 300壯士專案 110年8月14日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145至152頁 高雄市楠梓天后宮新建合夥案 111年4月16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339至349頁 51 柯俞如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7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159至165頁 52 方月裡 高雄學園線新建案(一) 111年6月24日 25萬元 25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251至259頁 53 林岱蔚 高雄鹽埕七賢路套房案 109年12月1日 20萬元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193至197頁 54 陳冠錦 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 111年3月29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467至477頁 55 徐崇儀 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 111年3月26日 30萬元 15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479至488頁 台南大同十八套房專案 111年3月21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235至243頁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7日 9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167至173頁 56 陳旺初 300壯士專案 109年12月28日 20萬元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177至183頁 57 何喬安 300壯士專案 109年12月26日 20萬元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153至160、168頁 58 蘇子源 超級房東二期專案 110年2月25日 30萬元 30萬元 本院補卷三第175至181頁 59 李宜庭 300壯士專案 109年12月26日 20萬元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161至167頁 60 項嘉達 300壯士專案 109年12月26日 20萬元 2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169至175頁 61 王榆涵 高雄市鳳山中山東路新建投資事業 111年3月28日 30萬元 6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489至499頁 高雄市楠梓天后宮新建合夥案 111年3月28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351至361頁 62 葉毓亭 綠金農場 109年12月12日 10萬元 1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439至445頁 63 朱然香 高雄五福二路計畫 111年1月9日 30萬元 60萬元 本院補卷一第329至336頁 共同富裕合夥人計畫 110年10月31日 30萬元 本院補卷二第89至97頁 總 計 3415萬元

附表二編號 原告 本院准許金額及利息 假執行擔保金 (新臺幣) 假執行反擔保金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利息(民國) 1 黃綵緁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2 石育宗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3 蔡政達 4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4萬元 40萬元 4 柯宜洳 2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萬元 20萬元 5 黃湘惠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6 黃語婷 2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萬元 20萬元 7 郭學澤 4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4萬元 40萬元 8 陳智強 45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5萬元 45萬元 9 邱士銘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10 陳信峯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11 黃士峯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12 朱秀英 2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萬元 20萬元 13 游雯如 5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7萬元 50萬元 14 劉承旻 42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40萬元 420萬元 15 卓惠玲 1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0萬元 16 王楚均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17 張世源 6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60萬元 18 蔡誠意 11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7萬元 110萬元 19 謝仲禹 2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萬元 20萬元 20 黃泰元 8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7萬元 80萬元 21 劉以玲 9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0萬元 90萬元 22 李哲賢 14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7萬元 140萬元 23 陳雅玲 8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7萬元 80萬元 24 莊慧貞 2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萬元 20萬元 25 廖翎君 6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60萬元 26 張嘉玲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27 游智凱 2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萬元 20萬元 28 林育德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29 黃信嘉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30 蕭伯帆 14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7萬元 140萬元 31 陳妤柔 10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4萬元 100萬元 32 張純國 14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7萬元 140萬元 33 徐安葶 4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4萬元 40萬元 34 李禎祥 6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60萬元 35 黃威力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36 郭鎮溢 4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4萬元 40萬元 37 王豊淳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38 吳宜容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39 金山 6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60萬元 40 陳孟㚬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41 蔡莞君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42 蔡佳璋 6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60萬元 43 張朝富 16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4萬元 160萬元 44 李羽婷 5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7萬元 50萬元 45 謝志峰 105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5萬元 105萬元 46 吳嘉芬 25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9萬元 25萬元 47 劉育正 25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9萬元 25萬元 48 王月香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49 王郁鶯 1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0萬元 50 鍾宜玲 8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7萬元 80萬元 51 柯俞如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52 方月裡 25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9萬元 25萬元 53 林岱蔚 2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萬元 20萬元 54 陳冠錦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55 徐崇儀 15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0萬元 150萬元 56 陳旺初 2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萬元 20萬元 57 何喬安 2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萬元 20萬元 58 蘇子源 3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萬元 30萬元 59 李宜庭 2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萬元 20萬元 60 項嘉達 2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萬元 20萬元 61 王榆涵 6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60萬元 62 葉毓亭 1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萬元 10萬元 63 朱然香 60萬元 自115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0萬元 60萬元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26-10-27